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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9-19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皖环发〔2023〕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23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3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包括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家、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及“放管服”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需求提前介入,提供审批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材料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也可通过现场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材料作出处理,并进行编制规范性、是否在限批范围内等相关检查。
 
  申请事项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等信息。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项目类别转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经办处室”)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经办处室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在厅网站作出受理公示,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九条 需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的,经办处室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转交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条 评估中心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踏勘或观看影像资料(包括航拍影像、现场影像、实时视频直播)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踏勘。
 
  第十一条 评估中心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技术评审的形式。如需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应当从环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人数、类别不能满足技术评审要求时,可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人,最终参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
 
  评审会议可邀请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的省直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等部门及项目所在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会。
 
  技术评审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质量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计算平均评分。得分较差的(60-69分),评估中心应当提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帮扶指导;不合格的(低于60分),评估中心应当根据技术评审意见提出不予许可及信用记分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评估中心应当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督促编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环评文件。
 
  评估中心应当结合技术审查及修改完善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情况的,评估中心应当提出不予许可及信用记分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中心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报告表1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提交评估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的,经办处室同意后可延期提交,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经办处室应当在技术评估期间,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同步征求厅内外有关部门意见。
 
  需要征求厅内处室、事业单位意见的,经办处室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达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结合职责提出书面意见,并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经办处室收到技术评估意见后,6个工作日内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六条 经办处室认为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敏感程度以及环境风险大小,按照A、B、C三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集体审议(分类目录见附件)。
 
  A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征求意见、处务会审查,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审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B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征求意见、处务会审查,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C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征求意见,由经办处室处务会审议。
 
  提交厅长办公会、厅长专题会的,由评估中心汇报技术评估情况,经办处室汇报审查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参会。
 
  第十八条 经办处室应当根据集体审查意见,起草审批决定文件,报厅领导签发。对经审查依法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文书,转交窗口。窗口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文书7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建设单位。
 
  审批决定文件根据涉及事项由经办处室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提醒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经办处室应当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经办处室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相关信息推送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调整、暂停实施等情形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省生态环境厅可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如审查已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决定,经办处室应当提请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受理、技术评估、集体审议、送达等环节应当按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议等涉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经办处室、评估中心应对行政许可各环节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经办处室收集的纸质文件档案应当在厅档案室保存,评估中心收集的纸质文件档案应当在评估中心档案室保存。电子档案原则上应上传OA系统,未上传的,由经办处室刻录光盘,一并交厅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批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涉嫌违法开工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经办处室会同评估中心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重新审核,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开展审批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次进行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含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全省一单”(即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办理深度等实施清单要素全省统一)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规定需保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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