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油船VOCs回收你做好了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协同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什么是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油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 VOCs包含原油、成品油(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的挥发气体,以及与空气和其他惰性气体的混合物。油品装船作业时油舱内会产生较多油气,并且随着油品的充装需相应地排出油舱内的油气,这是VOCs排放治理的重点环节。
→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VOCs若排放到大气中,不仅影响大气环境,也直接影响相关作业人员和港区周边群众居民的健康。
二、油船VOCs监管要求
01油船VOC管理计划配备要求
01
载运原油的国际航行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载运原油的油船、载运原油的内河油船,应配备VOC管理计划,且VOC管理计划是否经主管机关认可。
02
VOC管理计划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内容包括:装载、航行和卸货时的操作程序以确保VOC排放减至最低限度,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的情况,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等。
02油船VOCs回收设施配备要求
油船VOCs治理主要是通过船舶安装的一套回收系统实现,这套系统就是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是在进行油品装船作业时,利用船上油气收集系统和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将挥发的油气通过回收管路收集至码头后方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方法进行处理。
规范要求
①根据国际公约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进入MARPOL公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国际航行液货船和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的油船,应配备经认可的蒸气排放收集系统。
②根据《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要求: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 1日,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向油船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送入油气处理装置。
三、油船VOCs回收设施使用要求
国家标准《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明确在进行油气回收操作时应符合《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JT/T1346-2020)中的规定,将油气回收推荐要求上升到强制标准。《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设备设施要求、操作要求、人员培训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对管路、测量系统、货油舱溢出报警系统、超压和真空保护系统等硬件要求,落实《船舶油气回收作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依据《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