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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连续有组织排放源的采样频次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9-01

 
关于《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标准中连续有组织排放源采样
 
  问题:按规范4.1.1a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对于有组织连续排放源,是否须按24小时去算间隔,例如我只采3次,采样时间间隔按8h,采6次时间间隔4小时,还是只要在当天测不小于3个样品,间隔不小于4个小时就可以?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4.1 规定:连续有组织排放源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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