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的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安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强化长江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上海市关于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强化长江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以下简称《国家行动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水〔2019〕168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提示〉的函》(沪环水〔2021〕128号,以下简称《本市工作提示》)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到位,强化长效管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安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动态整治销号制度,高质量完成排污口整治任务;切实加强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立足先行先试,为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与管理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字当头。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对标对表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以对长江大保护战略决策高度负责的责任和态度,高标准完成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确保整治质量。
二是实字为要。坚持效果导向,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夯实排污口整治措施与成效,坚决杜绝虚假整改和表面整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常态长效。坚持目标导向,充分认识排污口的复杂性和变化性,通过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实现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三、工作责任
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整治和管理属地责任,抓紧推进整治销号工作,确保整治实效和销号质量。同步强化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排污口整治销号和常态长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并推动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做好整治销号和常态长效管理工作。水务、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排污口整治销号和常态长效管理工作。
各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排污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等为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对排污口整治质量负直接责任,排污口整治完成后要及时申请销号,并做好排污口日常管理工作。
四、开展整治销号工作
(一)工作范围
依托我局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生态环境部排查、交办并复核确认的1467个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规范一个,为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夯实基础。
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我局将总结经验后另行制定印发相关指导性文件。
(二)销号条件
1. 排污口责任主体已按照《国家行动方案》《本市工作提示》和区政府印发的整治方案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治,且排污口周边环境状况良好;
2. 排污口责任主体已在信息系统中完整提交“一口一档”内容;
3. 需监测的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沟渠、河港等类型),2023年内开展过监测(包括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河长制监测等)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信息系统,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三)销号程序
1. 责任主体申请
已具备销号条件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在信息系统中对照《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相关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所有内容均确认完成后提交《审核表》,同步核对并提交完整的销号资料。销号资料主要包括:能够证明整治完成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治工程方案、整治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整治后排污通道布局与走向图件资料等。如排污口实际整治情况与“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内容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整治内容变更相关依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2. 区级确认
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对《审核表》相关填报内容逐项开展现场审核,确认完成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在《审核表》中填写现场审核情况。
结合《国家行动方案》《本市工作提示》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等要求,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且排污口经封堵、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为完成整治;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合并,且确定保留的排污口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为完成整治;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国家行动方案》《本市工作提示》基本要求,并已按“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整改,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为完成整治。
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排污口,相关区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表》销号意见一栏中填写“不同意销号”,明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盖章,反馈排污口责任主体并督促其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
对确认达到相关整治要求的排污口,相关区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表》销号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销号”的意见并盖章后,将扫描件提交至信息系统,原件留存归档。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信息系统分批次汇总同意销号的排污口清单(附《审核表》),同步生成《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见附件2),统一报区政府盖章确认后,排污口即完成销号。
3. 市级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调度,适时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完成销号的排污口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相关区落实动态整治销号工作。
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详见附件3。
(四)时限要求
已具备销号条件的排污口,本工作方案印发后,责任主体即可提交销号申请;需要重新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后要及时重新提交销号申请。
2023年底前,本市全面完成1467个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整治销号工作。
五、强化常态长效管理
各相关区要加快构建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新增排污口,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按要求有序推进常态长效管理。
(一)加强巡查和监管
1. 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污口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回潮、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及时上报相关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2. 强化执法监管。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每年对辖区内的工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市政雨洪等排污口按不少于2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3. 依托河长制平台,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长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梳理,及时整改。对于巡查单位发现的问题排污口,河长要结合日常巡河工作,开展现场巡查,摸清问题原因。河长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研究、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排污口管理常态长效。
(二)开展常态化监测
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监管,及时掌握排污口排放状况,自2024年起,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污口责任主体,统筹现有监测工作基础,每年对所有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测,监测比例、指标和方法等参照《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点)》(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要求,监测方式可以为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河长制监测等,监测报告和数据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系统。
(三)强化动态管理
对存在日常巡查、检查和监测频次不到位、整治进度滞后的排污口,进行预警提示,予以重点关注。对常态监测发现排污口水质超标或未达到整治要求,巡查和监管中发现有雨洪排口晴天排水、问题回潮或反复等情形的排污口,以及新增、遗漏排污口的,开展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加强排污口的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把好整治与销号关,把控整治工作质量,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压实属地责任
相关区人民政府、街镇和区域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管理,保障工作经费,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压实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同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协同配合,督促提升相关领域截污治污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排污口整治、销号及长效管理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调度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区落实整改,同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
1. 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
2. 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
3. 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
附件1
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
填表说明:
1. 监测、溯源、整治过程中相关的排污口动态变化材料。
2. 根据《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点)》(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监测比例、频次和指标要求。
3. 针对工业、城镇生活污水、港口码头、沟渠、河港等类型排污口(其中,沟渠、河港是否超标判定:通江(海)河流水质(年均值)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河流水质劣Ⅴ类)
4. “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提示〉的函》和区政府印发的整治方案要求,并包括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等。
5.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中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中的生产废水排污口等应设置标志牌。
6. 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材质、大小、内容等,二维码是否可以扫描使用。
7. 按照整治措施完成整治,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充分。整治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履行相关变更程序,提供整治内容变更的相关依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附件2
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
注:排污口清单同步盖骑缝章。
附件3
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