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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程序?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8-2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般有哪些程序?这对涉VOCs排放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因为涉VOCs排放的非合规点相对容易被发现,涉及收集、输送、治理全过程的环保和安全要求,下面来分步骤好好看看:
 
  01 / 现场调查取证阶段
 
  对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两名或以上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笔录等。现场能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能现场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审核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如需要紧急查封、扣押生产设备或相关涉案证据材料的,现场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现场张贴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封条。非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后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张贴封条。
 
  02 / 行政处罚阶段
 
  经审核,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下发《不予处罚告知书》。
 
  下发上述文书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等情况,按程序办理。经审核,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的,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
 
  03 / 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开展复查工作,发现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下发《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拒不缴纳的,将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千万别慌,不要道听途说,也不要轻信社会人士“指点迷津”。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分局的联系电话和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的文书留下的咨询电话。想咨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的,可以拨打市司法局和市两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类型,以及其主要的救济途径。请大家依法行使救济权,维护合法权益。(本文未能将全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类型及其救济途径逐一列举,相关规定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生效的规定为准)
 
  收到《查封(扣押)决定书》
 
  1、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在完成整改后,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文书后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具体提交至市司法局复议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决定,撤销《查封(扣押)决定书》。
 
  3、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文书后6个月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查封(扣押)决定书》。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1、申请听证
 
  有听证权的,收到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分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听证申请。
 
  2、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收到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分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3、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
 
  收到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分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事项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1、市生态环境局同意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将电话或短信通知当事人进行登报道歉,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报;
 
  2、符合免罚情形的,印发《不予处罚决定书》;
 
  3、符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降低处罚金额。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信息栏“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1、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文书后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具体提交至市司法局复议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1、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决定,撤销或变更行政命令、行政处罚。
 
  2、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撤销通知 (极少数案件采用该形式撤销处罚,撤销通知由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绝不会委托其他人员送达)。
 
  3、行政处罚撤销或变更的,相关情况会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信息栏“行政处罚变更”公示。
 
  2、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文书后6个月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1、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命令、行政处罚。
 
  2、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撤销通知(极少数案件采用该形式撤销处罚,撤销通知由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绝不会委托其他人员送达)。
 
  3、行政处罚撤销或变更的,相关情况会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信息栏“行政处罚变更”公示。
 
  收到《催告书》
 
  1、申请减免加处罚款
 
  在收到催告书后3日内,向生态环境分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缴款证明等材料。
 
  如果相关部门采纳意见,会怎么样?
 
  符合《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16项规定的,减免加处罚款,不出具文书。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入企检查要求
 
  1、检查人员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工作证件,且不得少于2名;
 
  2、检查人员应遵循“6个不准”要求: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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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排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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