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衰退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制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依法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水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长江流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现有的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有关执法协作机制,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推动地方政府制定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和措施,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注重发挥保护区管理机构、救护中心、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各界力量,形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依法做好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要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对相关地方和部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要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向规划编制单位反馈意见。对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产生影响的,要进行认真评估并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反馈意见。要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要积极推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保护修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三、以旗舰物种为重点持续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斑海豹、中华鲟、长江鲟、海龟、鼋等保护(拯救)行动计划,以旗舰物种为重点全面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要加强地方特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加快推动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要强化水生野生动物就地保护,科学合理开展迁地保护。支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健全人工繁育技术认定和标准体系,有条件的要建设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基地。要努力提升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完善救护场所及设施,依托专业和社会收容救护力量,认定一批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基地。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野化训练及放归,依法合理处置罚没或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要依法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科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要责令采取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四、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
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规范猎捕水生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强化猎捕活动监管,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猎捕作业完成后依法备案。对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活动的,要依法审批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核发专用标识。对涉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相关活动,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活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强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可追溯。重点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水生野生动物在养情况以及场馆之间物种租借、交换等活动的监管,积极推进将在养鲸豚、斑海豹、海龟、鲸鲨等水生野生动物纳入标识范围。要充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发相关许可证件,核验专用标识,做好行政许可、执法反馈、罚没救助等信息录入工作,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化水平。
五、严厉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执法监管。要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特别是要依法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加强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无标识)、超许可范围经营利用等违法违规活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要做好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对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案件,依法处理。
六、营造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切实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在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周边、水族馆、海洋馆及市场等重点场所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放鱼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要重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对于敏感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要开展专题研究,妥善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科研教学单位、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优势,共同参与水生野生动物科普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巩固营造关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