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违法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01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02 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例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0日15时30分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水排放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直接插入一装有水样的塑料瓶内(为挂瓶采样)。监测分析上传至数采仪的氨氮数据为该挂瓶水样数据,采样管未能采集排放口的水样进行监测分析。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2年5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例说明部分企业对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泊,人为干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不正常运行污染物监测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生态环境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企业环境意识,促进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
案例二: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在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为某医院提供自行监测服务时出具疑似虚假报告。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深入调查。
经查,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与某医院于2022年8月1日签订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协议书,明确每个季度开展1次检测,签订协议书以来,共开展了4次自行监测水样采集工作,出具了4份检测报告,每次检测费用为1000元。2023年5月26日,调查组对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该公司主要开展室内装修环境空气及废气检测服务、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检测等业务,2020年1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分析指标主要为PH、氨氮、色度等,其余指标分包委托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检测。随后,调查组对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收样记录中,仅收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送样1次,出具监测报告1份。调查组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医院出具监测报告4份,其中3份报告中的应检因子未送样,未开展监测,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所得3000元。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一是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监测报告发现监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围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从而依法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二是畅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如何判定在线监测涉嫌造假,是大家非常想掌握的
具有以下35种情况的,都可以判定为在线监测涉嫌造假:
1.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采样系统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
2.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启动取样泵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3.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取样管路损坏或者锈蚀,或者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情况除外)。
4.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试剂瓶内无试剂,或者试剂管未插进试剂液下,或者使用的试剂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5.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实际使用的试剂,其种类、浓度都与登记备案的不相符。
6.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反冲洗管路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
7.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水样预处理装置与验收文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8.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
9.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采样探头过滤器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
10.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者明显 U 型管段 。
11.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
12.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伴热管温度过低 。
13.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反吹周期、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
14.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稀释气流量以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 。
15.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稀释比、流量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
16.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17.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干燥器滤芯变色 。
18.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冷凝器无冷凝水排出。
19.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20. 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21.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22.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 2%以内波动。
23.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24.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25.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 1%。
26.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 1%。
2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28.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29. 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部分擅自停运或者闲置。
30. 自动监控设施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31.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32.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33.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34.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35.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以上35类异常情况之一时,可以判定该企业在线监测涉嫌造假,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进而开展深入调查。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