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全面实施,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土保持信用评价通知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dc@mwr.gov.cn。
水利部
2023年8月17日
附件1
关于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审慎适度、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内涵和范围
(一)信用评价内涵。本通知所指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利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的管理手段。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对象和范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三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一是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二是水土保持施工单位;三是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技术评审单位。
三、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
(三)信用评价依据和指标。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监管产生的责任追究、重点关注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公共服务信息等。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为行为认定起2年,超过2年的,不再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四)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根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记载的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按照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计分。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按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C”(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D”(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四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
B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C级: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D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程序和流程
(五)信用评价周期。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按照“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期间根据信用信息修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2024年,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首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并公布水土保持市场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六)信用评价流程。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归集、初评、公示、结果公开等环节。
1.信息归集。评价工作开展当年6月底前,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归集之前两年处于有效期内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
2.初评。评价工作开展当年9月底前,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归集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按照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应市场主体。
3.公示。初评工作完成后,水利部通过部门网站等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实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4.结果公开。评价工作开展当年12月底前,水利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
(七)信用信息修复。对纳入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可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由作出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在确认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已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水土流失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出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修复相应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评价周期内,水利部根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修复情况,按标准动态调整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复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须经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核实同意。
五、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八)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减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频次,可免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C”和“D”的市场主体,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和验收核查比例,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现场审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等成果抽查。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C”等级相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九)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主体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措施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水土保持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享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或考虑,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荐。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限制参加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取消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资格。
(十)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水利部定期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及时推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在开展水土保持行业自律工作中要积极运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鼓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行业水土保持工作指导中应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
六、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与信用评价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前,应当结合区域水土保持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建立严于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的省级标准,向社会公开后在本辖区施行。
(十二)强化信息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平台,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水利部政府服务平台等系统的有效对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将水土保持监管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强与相关综合审批、执法部门的协同,确保能及时获取并录入相关部门在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要切实强化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保护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三)做好宣传解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推广水土保持诚信典型、诚信案例,积极营造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关于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全面实施,水利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的重要手段。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明确将水土保持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2023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水利部组织开展了《通知》起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总结完善地方实践探索,借鉴相关行业和领域实施的政策举措,经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内涵和范围、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程序和流程、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实施等六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一)信用评价内涵。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利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的管理手段。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范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三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一是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二是水土保持施工单位;三是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技术评审单位。
(三)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根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情况,提出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按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
(四)信用评价程序和流程。明确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的流程及信息归集、初评、公示、结果公开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信用信息修复相关程序和要求。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出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激励和惩戒的措施,并就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明确了具体要求。
(六)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息管理、做好宣传解读等方面,对做好信用评价组织实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