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以下内容节录自《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1)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VOC 含量)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2)水性涂料中的“建筑用墙面涂料、木器涂料、地坪涂料、防水涂料、道路标志标线涂料” VOC 含量按 GB/T 23986-2009 的 10.4 计算。
(3)其他水性涂料如果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 70%(质量分数),VOC 含量按 GB/T 23986-2009 的 10.4 计算;如果水分含量小于 70%(质量分数),VOC 含量按 GB/T 23985-2009 的 8.4 计算。
水性涂料 VOC 含量的计量单位为:g/L。因此,在根据原辅材料 MSDS 报告及施工状态各组分的配比关系,核算水性涂料的 VOC 含量是否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时,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
施工状态下,各组分混合后,水性涂料的体积变化情况;
扣除施工状态下水性涂料中的水分后,剩余组分的体积。
在我们的常识中,当两种液体混合时,体积可能会发生改变。那么,在《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GB/T 23985-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23986-2009)中,水性涂料各组分的混合是否需要考虑体积的变化。我们从 GB/T 23985-2009 的 8.4 及 GB/T 23986-2009 的 10.4 给出的公式中,尝试探寻一下其中隐含的到底是怎样的思维逻辑。
由于GB/T 23985-2009 的 8.4 及 GB/T 23986-2009 的 10.4 给出的计算公式基本类似,以下以 GB/T 23986-2009 的 10.4 为例,我们简单调整一下计算公式的形态:
于是,我们前面提出的两个关键性问题迎刃而解,解决它们的关键在于:我们意识到《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GB/T 23985-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23986-2009)提出的计算公式均建基于同一个假设,即“施工状态下水性涂料的体积等于混合前各组分的体积之和”。
下面,我们来举个例子。
某企业采用双组分的水性涂料从事木制家具的喷涂加工。水性涂料配比(体积比)如下:
水性涂料 : 水性涂料固化剂 : 水=10 : 1 : 2;其中,水性涂料的密度为 1.1 g/mL;水性涂料固化剂的密度为 1.13 g/mL;水的密度(23 ℃)为 0.997537 g/mL。
根据企业提供的原辅材料 MSDS 报告,水性涂料的 VOC 含量(质量占比)为 7%,含水量(质量比)为 10.26%;水性涂料固化剂的 VOC 含量(质量占比)为 25%。
计算过程如下:
施工状态下水性涂料的体积 = 10 + 1 + 2 = 13;
水性涂料的密度 = (1.1 × 10 + 1.13 × 1 + 0.997537 × 2) ÷ 13 = 1.09 g/mL;
水性涂料的水分体积 = 1.1 × 10 × 10.26% ÷ 0.997537 + 2 = 3.13;
水性涂料 VOC 含量 = (1.1 × 10 × 7% + 1.13 × 1 × 25%) ÷ (13 – 3.13) × 1000= 106.64 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