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已过剩-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辽宁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已过剩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8-1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辽环发〔2022〕10号)有关要求,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辽宁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发布如下。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十三五”以来,辽宁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及利用处置能力均有较大增长,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38.25万吨,较2015年增长约204.78%,利用处置能力273.54万吨/年,较2015年增长约66.18%。
 
  2022年,辽宁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79.80万吨,较2020年增长17.44%,其中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为160.44万吨,委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处理的为118.83万吨。全省共产生37大类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其中精(蒸)馏残渣(HW11)、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焚烧处置残渣(HW18)以及废酸(HW34)产生量最多,占比达到79.66%。
 
  截止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70家,核发经营规模共412.55万吨/年,较2020年增长50.82%,其中综合利用规模279.14万吨/年,处置规模133.41万吨/年,基本形成了自行处理为主、综合利用为辅、集中处置兜底的危险废物处理格局。
 
  二、全省核发规模与实际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2022年,辽宁省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实际综合利用量约占核发综合利用能力的17.8%,实际处置量约占核发处置能力的51.85%。其中,全省焚烧处置能力47.09万吨,2022年实际处置21.87万吨;填埋处置能力8.58万吨,2022年实际处置5.99万吨;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24万吨,2022年实际处置10.16万吨;物化处理能力51.3万吨,2022年实际处置12.13万吨;废矿物油利用能力74.28万吨,2022年实际利用12.87万吨;含油污泥利用能力74.9万吨,2022年实际利用6.20万吨;废酸利用能力29.98万吨,2022年实际利用13.94万吨;废碱利用能力9.8万吨,2022年实际利用1.07万吨;废催化剂利用能力25.6万吨(其中再生能力0.3万吨),2022年实际利用4.26万吨。
 
  总体上看,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已过剩,同时省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催化剂再生、废蚀刻液、化工废盐等少数类别缺乏经济可行的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引导性建议
 
  为改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部分类别能力不足的局面,我省鼓励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催化剂再生、废蚀刻液、废电路板、化工废盐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升级改造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支持填补我省危险废物利用空白的新技术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鼓励开展“无废园区”“无废工厂”建设,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直接填埋量。
 
  建议对以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谨慎投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废有机溶剂再生、废矿物油、废油泥、废酸碱综合利用项目;采用预处理方式和利用后的产物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的项目;以省外危险废物原料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议社会资本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时,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危险废物监管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