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上海“一网通办”,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各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三、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为便于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开展日常环境管理,我局分别针对工业源和非工业源(分类详见附件1)两类排污登记单位,对相关主要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梳理,编制了排污登记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手册(详见附件2、3)。手册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更新的,应当按最新要求执行。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