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净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特别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车间,应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①。如:采取集气罩等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02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张贴在显眼处;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辖区内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同意;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对于故障多、维修次数多和安装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老旧设备,应按照国家新标准更换、升级在线监控设备。
7.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03
过程监控建设
重点排水户、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和处置企业、造纸企业、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一体化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机动车修理业、加油站、全市污染企业整治涉水企业、重点固废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等固定污染源,应积极响应、配合我市过程监控建设工作,通过完成产、排污过程监控和排放口末端监控建设,加强对自身产、排污状况的掌握,构建“人防+技防”的现代化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对过程监控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及时维护、更换异常部件,以保证过程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04
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退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槽液等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液不得排入废水处理设施(环评文件中明确列明可进行自行利用、处置的除外),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雨污分流改造:
雨污分流改造,是指排水户的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别接入到相应的管网,确保污废水不进雨水管,雨水不进污废水管,实现污废水应收尽收,形成真正意义上雨污废三套系统,从源头上治愈我市水污染“顽疾”,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改造应结合管线分布现状,在厂区内进行彻底的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流,建立清晰、完整的雨污废三套排水系统。
(1)企业建筑天面、地面雨水归入雨水系统,就近汇入雨水管道。
(2)建筑卫生间、洗手间、厨房、阳台等排水归入污水系统,改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化粪池、隔油池(或隔油装置)、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构筑物的养护与建设工作,以上各构筑物的建设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07S906)。
(3)企业内部的工业废水管线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外运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改造。
(4)若企业内部建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可以排入自然水体、市政排水管道等。
(5)工业企业排水户雨污水管接入公共管线(或市政雨污水管线)前需按规定设置水质监测井。
(6)对于生产过程中会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毒有机物、有毒无机物等)的工业企业,流经企业内部地面、屋面的初期雨水污染较严重,其水质等同或类似于工业废水的,该类厂区内雨水系统需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初期雨水经调蓄池收集后排入工业废水管道。
05
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规范化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设置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旁路需配备备用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废气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更换活性炭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定期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 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充分考虑安全性或咨询安全生产专家意见。
06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除危险废物外的工业固体废物即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规定
(1)制度台账。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产废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申报登记。产废单位应每年申报登记上一年度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申报。
(3)委托责任。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转单位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技术能力,产废单位应当对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终端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相关手续;通过中转单位的,还应当核实中转单位与处置终端的合约关系是否真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废单位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要求。
(4)跨省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待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5)分类贮存。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三分法”(可利用、可焚烧、可填埋)进行分类管理,安全存放,贮存场所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并标识一般固体废物图形符号及物料名称。
(6)终止处置。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危险废物管理
(1)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2)管理台账和申报登记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每月申报登记上月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其中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实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每一次出入库的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来源、数量、危险特性、入库日期、出库日期、接收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员姓名。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持十年以上。
(3)转移要求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交给有相应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贮存要求(更详细的要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①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②贮存场所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周围应设置围墙、围堰或围墙。
③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
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并涂至少 2mm 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且表面无裂隙。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④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收集装置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的废物名称、日期、批次、数量等每一项信息均须完整填写,不得缺漏。
⑤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 以上的空间。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5)应急处置
①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必须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处置物资以外的其他物品。
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配置应急装备及物资,内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并保存记录(演练方案、图片、总结等)①。
(6)关于豁免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①“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③“利用/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填埋/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④“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常见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满足“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条件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运输等其他环节都仍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即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的要求,运输须采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移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07
自行监测
为确保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监测内容和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监测结果按相应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备案,其中对于发证企业还应当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数据联网和信息公开。
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自有监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内容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企业应保留自行监测相关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记录的可追溯性,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保存 5 年以上。
08
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做好以下工作:
1.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申请: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 土壤污染评估: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