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3〕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5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信息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程职称名称包括:
(一)员级职称:技术员。
(二)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规划、技术标准、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3.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科技项目研究,或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2)参与编制(修订)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的。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4)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至少1项的。
(5)参与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6)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参与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通过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
(3)参与编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的。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5)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提名,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的。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7)作为主要完成人,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的。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原创成果的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环境保护工程类著作、教材的。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经济效益显著的。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的。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5)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6)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所从事领域组织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7)作为主要负责人,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组织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的。
(9)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通用教材;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至少2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原创成果的高水平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论文的。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达到本条件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不受学历限制,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相应职称:
(一)取得环境保护工程领域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二)取得环境保护工程领域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程师。
(三)取得环境保护工程领域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四)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九条 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和环境保护工程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第八条规定的等级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环境保护工程相应职称。
(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环境保护工程助理工程师。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环境保护工程工程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市级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及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环境保护工程高级工程师。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环境保护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2个年度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满足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有原创成果和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满足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高级工程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获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2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核心期刊或国内外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有原创成果和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以上(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论文著作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时间。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域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成果、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主要发明人”“主要成员”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当层次核心期刊,被SCI、EI收录的视同核心期刊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院校或全省生态环境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三)3(5)、(四)4(6)、(五)5(6)所指业绩成果的成效,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同级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第七条(三)3(6)、(四)4(7)、(五)5(7)所指业绩成果的成效,由采纳该决策参考的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冠以“以上”“以下”“至少”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