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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3-06-3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3年7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1月20日批准。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标准修改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除本标准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外,其他可实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污染防治技术,也可作为企业技术选择的参考。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的分类、一般要求、室内存储装置、室外存储装置、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对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存储的装置。本文件不适用于对医疗、放射性实验室废弃物以及沙及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的生化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存储的装置。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化学品取样制样的安全措施、取样、制样及过程控制。本文件适用于废弃化学品的取样、制样。本文件不适用于废弃爆炸品、废弃气体及废弃气溶胶(又称“气雾剂”)。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基本要求、储存要求、装卸搬运与堆码、人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个体防护、安全管理、人员与培训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丰富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标准化体系,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仓储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标准体系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龙川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护航经济稳进提质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在贵溪市、余江区、铅山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峰县、玉山县、德兴市、广信区,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特别排放限值。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从业行为,加强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平等、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推进扬尘综合治理,防控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工作的严考核和硬约束。除了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外,《实施方案》更是明确“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根据工作分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本文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 “两个先行”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报废机动车高效回收、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本方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精神,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多途径、差别化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本细则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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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管家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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