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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中的“随意”怎么理解?如果单位或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且不影响市容环境,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网友(广州省肇庆市 黄秉钊,2023-05-29)
回复(2023-06-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是指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有关要求。
对于建筑垃圾堆放问题,需咨询人进一步提供行为主体、行为目的、周边环境、场景条件等详细信息,再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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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违反建筑垃圾法规行为罚款数额?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能否继续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还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处置?盼明示,谢谢!网友(浙江 郑舒予,2023-03-31)
回复(2023-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个法律罚款数额不同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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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和第26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中包括倾倒行为,因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适用第25条。
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此条规定,任何单位(包含施工单位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应适用第26条。
上述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呢?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又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网友(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田静,2022-01-07)
回复(2022-03-02)
作为建筑垃圾处置从业单位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知晓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现违规应适用25条。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应适用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