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15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新一轮督察反馈意见陆续出炉,一些地方在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随之浮出水面。纵观督察组对各地的反馈意见,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乃至“保护主义”思维尤为扎眼,暴露了这些地方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把环保督察工作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提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去年7月开始,中央环保督察组分批陆续对各省级行政单位展开督察,仅上一轮对7省市的督察中,不完全统计的被问责个人或组织数量就超过2400个。在这种督察问责的强大攻势下,本轮再度曝光了多地多起牵涉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不力的深层次问题,发人深思,令人警醒。
实施环保追责问责,违规违法企业自然首当其冲,但不能忽视的还有地方监管者,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正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对一个地方的主政者来说,发展是政绩,但更是责任。无数案例业已证明,倘若只盯着经济数字、用GDP主导政绩,而忽视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责任,牺牲青山绿水换来灰霾漫天,这样的发展非但是不可持续的,还会给人们带来直接的切身伤害,代价不可估量。
总结本轮督察反馈列举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一些企业之所以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制度规章等方面明知故犯,乃至顶风行动,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甚至纵容密切相关。督察反馈意见中提到,湖南有的地方政府“对大型企业环境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辽宁有的地方政府“以罚代管”,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如是,再严苛的环保法律、再严格的环保制度都无异于在“空转”。还有督察组提到的天津某区在治污方面做“假动作”或“表面文章”,编造会议纪要和工作台账应付检查,充分暴露了这些地方在落实环保责任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
同样亟待引起重视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乱作为现象。反馈意见中提到,为追求一时经济增长,有的地方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形式,要求相关部门对涉企实施首违免罚制、轻微违法行为整改制、下限处罚制;还有的市政府以专题会议名义,责令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更有甚者,一些地市屡屡突破环境底线上马项目,产业园、工业园、经济园区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这些现象表明,在地方一级政府主导的行政格局下,地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不仅要加强环保部门作为直接监管者的话语权和责任,当务之急更要突出党政主要领导的岗位责任。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建设生态文明各项决策部署上,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无疑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点和核心环节。这些行政监管者能否真正承担起应有的环保主体责任,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能否最终传导给企业,从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表面上看,这需要地方政府在GDP和绿色发展之间选择权衡,但更重要的考验是能否实施有效问责,从而将环保责任真正树立起来,推动地方政府把发展的环境约束进化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