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其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对审查核查内容予以明确。
现将表中包含的50条具体内容梳理出来,供大家逐条对照研究。
环境监测(检测)实验室做到这50条
具体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50条
(1)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2)检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3)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自我承诺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或其所在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并识别、消除与其他部门或岗位可能存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风险。
(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10)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1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3)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14)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5)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16)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17)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18)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19)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使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2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
(2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开展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22)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申请资质认定的,应当有合法的租用、借用合同,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1年。并对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同一台设备设施不得共同租用、借用、使用。
(23)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实施核查、检定或者校准及周期核查、检定或者校准;设备检定或者校准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设备的核查、使用、维护、保管、运输等应符合相应的程序以确保其溯源的有效性。
(24)对检定、校准或核查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确保其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溯源文件的有效性、检定、校准或核查的结果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标识。
所有修正信息得到有效利用、更新和备份。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及其使用应满足溯源要求。
(25)若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溯源到SI单位或者有证标准物质。
(26)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与机构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其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27)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包含政策、制度、计划、手册、程序和作业指导书,以恰当的文件形式体现。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28)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运行,具有体系运行相应的记录。
a)管理体系文件标识、批准、发布、变更和废止控制记录;b)客户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处理和服务客户记录;c)检验检测不符合工作的处理记录;
d)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记录;e)检验检测样品全过程控制记录;
f)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
g)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评审记录。
(29)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对机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能力确认作出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管理体系建立的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教育背景、培训经历、资格确认、授权、监督的相关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管理体系规定开展人员的管理、技术、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30)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包含对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做出规定的内容。
(3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分包和使用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
(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选择和购买的服务和供应品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作出规定并有效实施,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33)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引入或者变更的标准方法进行方法验证并保留方法验证记录,方法验证记录可以证明人员、环境条件、设备设施和样品符合相应方法要求,检验检测的数据、结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在使用非标方法前应当进行确认、验证,并保留相关方法确认记录和方法验证记录。
(34)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所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需要制定作业指导书,如:设备操作规程、样品的制备程序、补充的检验检测细则等。作业指导书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
(35)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检验检测方法定期查新和保留查新记录作出规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保留查新记录,证明所用方法正确有效。
(3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报告检验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作出规定的内容。
(37)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所依据的方法中有不确定度要求或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管理体系的规定报告不确定度并保留记录。
(38)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包含检验检测报告的固定格式。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39)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信息能有效支撑对应出具的报告内容。
(40)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标题、唯一性标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公章、授权签字人识别、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样品的识别、样品接收时间和检验检测时间、签发时间、存在抽样时的抽样信息和存在分包时的分包信息。
(41)检验检测机构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2)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记录管理的规定,记录应当信息充分、清晰、完整。记录管理内容包括记录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3)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保存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场所,该场所的环境设施及环境条件符合保存要求。
(44)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
(45)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正确有效开展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
(4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
(47)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包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规定的内容。
(48)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包含对数据、结果质量控制作出规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与其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4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依据管理体系规定开展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的相关记录。
(50)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时,数据的记录方式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了预先目标,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附件:
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说明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2023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公诸于世,且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2016版准则相比,新版细则框架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准则删除了大量细节化的说明,主要在于原则性的引导,且规定内容涉及了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地位等要素、申报评价方式、评级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责任。其在大原则上完全符合《检测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实际在运用的过程中,就目前标准体系而言,还是要结合认监委采用的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标准及特殊行业补充要求去细化体系内容。
本文对新旧版本准则进行初步比对,特需注意的内容用黑体字标识。
“一鲸落,万物生”,各位都需要动起来了。检验检测机构尽量能在本年12月1日之前完成体系改版,将新准则融入到体系文件的依据中去。大框架是不用变化的。
从以上框架对比中可以看出,新准则不仅在对机构评审内容上有要求,对于评审方式和流程也有了清晰的要求,弥补了不足。
02.内容对比
涉及可以比对变化的仅有总则部分和评审内容与要求部分内容,其他为新增内容,需针对性学习。
2.1 总则部分对比
(1)明确了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依据内容;
(2)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原细则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定义范围看起来有些扩大,意思是指只要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都应遵守此准则,不限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这种行为。但在第三条中对资质认定又做了限定,需要结合去理解。
(2)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原细则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定义范围看起来有些扩大,意思是指只要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都应遵守此准则,不限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这种行为。但在第三条中对资质认定又做了限定,需要结合去理解。
(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没有变化。
(4)对“资质认定”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5)对“资质认定评审技术”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资质认定事项”扩宽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范围。
(6)第四条是对特殊行业补充要求的地位说明: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7)第五条对告知承诺的地位说明: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8)第六条对评审工作原则的说明: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
2.2 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对比
这部分是各机构关注的重点,它是制定机构管理体系的依据内容,影响到后续体系变更工作的内容会在此处出现。
(1)第七条 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做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同样是包括主体法律地位、人、机、料、法、环、测、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2)第八条 对法律主体要求。(一)法律主体性质要求无变化;(二)明确了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三)保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四)持续保持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保密要求。以上内容没有细化,仅有概括式的要求。
(3)第九条 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的阐述了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规定。(二)概括性要求机构人员的教育程度、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资质资格和技术能力应符合工作需要。(三)对授权签字人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要求不变。
(4)第十条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规定应具备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二)概括性要求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5)第十一条 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一)首先概括性说明应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这里提到了“独立支配使用权”的概念,意思是此设备和设施在一定时间内仅能自行使用,不得共用。(二)概括性要求应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删除了“显著影响”这种难以量化的说话,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都应纳入溯源范畴。(三)明确对使用的标准物质应该满足计量要求。删除了“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此种难易把控的说法。
(6)第十二条 对管理体系的要求。(一)增加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二)保持对合同审查的要求不变。(三)对选择和购买服务、供应品应符合工作需求的要求不变。(四)明确对使用有效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不变。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前验证;使用非标方法前,应进行确认,再验证。(五)明确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六)概括性阐述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要求: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七)明确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应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八)对计算机系统保存和管理数据的要求。应该具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九)对保证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的规定。明确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的说明。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管理系统部分的要求多为概括性的引领式条款,规定了大的方向。
(7)第十三条: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2.3 评审方式程序(新增内容)
(1)第十四条 对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进行了规定: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同时提到了一般程序审查的告知承诺核查。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参照附件内容进行。
(2)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评审覆盖申请范围的全部因素。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3)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4)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采用该形式评审: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5)第十八条 规定对采用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对承诺的真实性采用一般程序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此现场核查。
(6)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
2.4 附则
明确对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5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