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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6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3-06-0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3年6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并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铸造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本标准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3-2023))。该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技术指南》以农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治理为重点,兼顾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治理,系统梳理农药制造企业产排污特点、污染预防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将为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等提供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农药行业的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规范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运输 0.1 kg 或以上六氟化铀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阀门保护装置、阀门和堵头的制造和使用以及容器的装运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26种多溴二苯醚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和麦草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6 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和麦草畏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等5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严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加快联合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技术进步,提升能效水平,促进浙江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结合浙江省制造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工业高质量发展暨碳达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行动计划》中提到,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指引,以减量置换、节能改造、数字赋能为主抓手,持续提升水泥工业清洁能源利用和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推进水泥工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水泥总产量控制在1.2亿吨/年以下;熟料产能下降8%,从5200万吨/年降至4800万吨/年以下;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5%,从106.9公斤标煤/吨下降至101.5公斤标煤/吨以下;达到国家1级(标杆)标准熟料产能占比从13%提高到50%以上;腾出用能空间75万吨标准煤以上;清洁能源总装机容量(太阳能光伏)达到135MW以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占比提升至50%以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冰川、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1/T2388—2023)》,新标准将自2023年6月6日起实施。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环境管理等要求。适用于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等的技术依据。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通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加强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7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监督办法》共9章24条,包括总则、监督事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结果应用、附则。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监督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监督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44/T2417-2023)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6月28日实施。该标准填补了国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指导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的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及评价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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