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共17部门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内含附件::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重点行业绩效提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专项提升行动方案、重点涉气企业执法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其中提出:2025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实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50%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25年底前,具备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条件的企业基本完成源头替代。
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环发〔2023〕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城)建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能源局,武汉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打好我省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切实提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行业绩效提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露天禁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环境监管执法等管理水平,做到“防污、控污、减污、治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精准依法、标本兼治、协同减排、联防联控,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快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省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不低于2.6万吨和4.7万吨,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国考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均值控制在0.6%以内,PM2.5浓度均值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均值达到86%以上。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要求
(一)坚决打好“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围绕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以及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三大”治理攻坚战役(详见附件1-3)。
(二)深入实施“六大”专项提升行动。针对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行业绩效提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点涉气企业执法“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详见附件4-9)。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作为湖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部门抓统筹、市县抓落实”的攻坚体系。组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专家组。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路线图,明确时间、路径、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联动。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实施清单化管理,形成攻坚合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一”日常工作推进机制进行动态调度。各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周边省份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相邻市州、县域强化联动协作。
(三)加强重点帮扶。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管控,紧盯重点源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持续开展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驻点帮扶。针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技术团队支撑作用,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市县,统筹运用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措施。
附件:1.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2.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3.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4.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5.重点行业绩效提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6.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7.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8.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9.重点涉气企业执法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附1
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一、攻坚思路
聚焦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蓝天幸福感、获得感。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结合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等重点区域不同污染特征,提出针对性攻坚措施。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和柴油货车、秸秆焚烧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持联防联控、协同应对,进一步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持续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依法开展专项规划环评,积极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依法依规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推动能源清洁转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0%以上。“十四五”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逐步减少。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达25%以上。有序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202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7%左右。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产业集群整合升级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加快我省钢结构、陶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等产业集群污染综合整治。对现有产业集群,推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实施开发区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推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创建一批绿色工业园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源头治理行动
加快工业污染源头治理。有序扩展重点行业范围,优化绩效分级指标,加快实施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提级。高质量完成钢铁行业(含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动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低效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面源污染精细化管控。积极推行绿色施工,确保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设置抑尘措施。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严格秸秆露天禁烧管控。依法加强禁限鞭管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大气固定污染源执法体系,建设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方面实施多领域、多源项、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以及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医药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热点网格、在线监控、走航监测、用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
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州根据我省下达的“十四五”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目标,结合自身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和重污染天气成因,制定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任务措施,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周边省份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推动襄阳与南阳等地市域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以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两个典型区域为重点,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市域合作与信息交流,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与评估。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省市一体化”发展,城市层面开展未来10天空气质量预报,区域层面开展未来15天以上中长期预报,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0%以上,提高受沙尘影响地区预报的准确率。各市州具备辖区城市未来7天空气质量级别预报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机构”三级监测数据质控要求,落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进一步深化重点区域和城市重污染天气来源成因研究,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打造“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实施方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响应终止及总结评估机制。全省统一调整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化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完成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上报、反馈机制,实现应急减排清单电子化动态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对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应对情况督查督办,充分运用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等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不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地方环境监察专员办切实履行督政职责,督促应急减排措施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附2
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一、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VOCs深度治理,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铸造、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移动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NOx减排力度。坚持重点突出、分区施策,以4-10月为重点时段,以武汉、襄阳、宜昌、黄石、黄冈、孝感等城市为重点,积极推进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坚持科学监管、标本兼治、补齐短板,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落实源头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相关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并制定源头替代工作计划,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完善我省VOCs原辅材料限额及应用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有序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污染高发季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效率。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应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环节密闭收集效果差等问题,强化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的废气收集,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焦化行业应严格酚氰废水处理环节密闭要求,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及焦炉工况监督,谨防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应着力提升集气罩收集效果,严格落实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运、使用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深化园区和集群分类整治。分类实施重点产业集群污染集中治理,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加快开展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同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并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规划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鼓励活性炭等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推广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油气回收综合监管。各市州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序开展加油站(仅销售柴油加油站除外)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鼓励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测联网建设。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鼓励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中石油、中石化湖北省级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改。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督促低效治理设施整改。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分批次有序推进我省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7个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参照国家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快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各地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有序推进玻璃、陶瓷、铸造、石灰、电石、砖瓦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全面提升科技支撑作用。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大力推进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推动重点行业本地化VOCs源谱构建,提升臭氧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有序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在污染天气期间妥善安排生产计划,着力提升企业和市政工程臭氧污染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持续推进机场站、道路站、港口站、铁路货场站等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深化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气象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准确率,以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深化区域臭氧污染联防联控,研究区域统一的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强化污染源监测监管。各地VOCs和NOx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以上。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有关单位严惩不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臭氧污染问题突出及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VOCs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附3
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一、攻坚思路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的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实施移动源全生命周期污染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及区域间的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拓展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拓展铁路货运通道,开通、加密至中西部主要城市、沿江主要城市、沿港口城市、口岸城市的铁路货运班列和铁海联运班列。积极发展铁路重载直达、班列直达、高铁快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加快建设沿江、武西、京九等高速铁路,释放同通道内对外普速干线铁路货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京广等干线货运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建设当阳至远安等铁路支线,重点推进武汉、宜昌、襄阳等铁路物流基地扩能改造,到2025年底全省铁路货运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建设铁路专用线。探索利用江北铁路等开通市域(郊)列车,加快重点港口、园区、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建设武汉新港江北铁路及武汉阳逻港、宜昌白洋港、黄石新港等港口疏港铁路,推进建设公安县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随州电厂铁路专用线等项目。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部署建设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十四五”期间,逐年提升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进厂率、进园率,以及省内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持续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十四五”期间,全省铁、水货运量占比稳步上升,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力争达到15%以上。加快建设武汉阳逻港等铁水联运、鄂州公铁水空联运等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实施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工程,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铁路运力供给。对新改扩建涉及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运输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铁路、水路等绿色运输方式。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拓展“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生产企业、生产车型的清单,开展新车生产一致性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省级开展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部分在本省新生产、销售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实施抽测。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0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标准及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防作弊软件监管,各地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积极探索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模式,加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监管和处罚,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闭环联网运行。加快提升全省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数据线上闭环率,2025年基本实现全部数据线上闭环。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秋冬季要加大监督抽测频次和数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燃油车辆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全省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发展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体系,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及管理技术研究,切实减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科学技术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积极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道路货运、城市配送、公共交通等领域应用,加大营运、通行、停车、充电等政策支持,每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四类新能源车合计比例不低于80%。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力争50%以上的居住社区具备充电条件,2025年全省充电桩达到50万个以上。积极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展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各地应建立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清单,制定年度监管核查计划,重点开展环保信息公开、排放基本配置、企业自查及排放控制策略等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各地于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各地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全省比例不低于1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强化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推动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黑烟抓拍试点,严禁未进行编码登记、不符合禁用区使用要求,以及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工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海关等参与)
加快发展绿色港口船舶。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应用,提高轮渡船、旅游船、港作船等新能源比例,鼓励新建、改建LNG单燃料动力船舶,探索开展长江干线船舶电动化示范。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在内河沿线布局建设电能、天然气和氢能服务站,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推进船舶靠岸期间依法使用岸电,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武汉、宜昌等沿江重点城市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管技术研究。(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能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学技术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到2025年,全省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等城市力争达到80%左右。推进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发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各地督促重点用车单位(载货车辆日进出10辆次以上)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运输台账,实现动态更新。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等城市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城市逐步推进。推进重点用车单位通过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强重点用车单位移动源监管。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2024年6月底前,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等城市基本建成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实现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市级、省级监管系统的数据联网,禁止排放超标车辆进入单位;其他地级以上城市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重点用车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推进全省移动源联防联控和监管信息共享。在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等区域开展重型货车联合监管行动,重点查处柴油货车超标排放及排放处理装置偷盗、拆除、倒卖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推进柴油货车非现场执法。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加大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地检验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平台。研究制定湖北省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已具备联网条件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向省级平台传输数据,暂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应将相关数据通过规定表格上传至省级平台。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核查机制,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虚假登记、重复登记。有条件的市州可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移动源监管要素保障。着眼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机构、人员、设备,探索对具备资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设备联网管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4
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分类实现燃煤锅炉淘汰或升级改造,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序推进清洁生产,全面提升VOCs和NOx协同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完成钢铁行业(含焦化)超低排放改造。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严格落实《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方面。各地组织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表,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现钢铁企业稳定超低排放,规范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2023年底前,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鄂州、咸宁等7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十堰、孝感、随州等其他地区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涉及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强化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水泥窑配备两种及以上低氮燃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2025年底前,50%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对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管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水泥生产线可缩短错峰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等配合)
(三)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定期开展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加快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严禁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mg/m3以下。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NOx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四)加快推进玻璃、陶瓷、铸造、石灰、电石、砖瓦、印刷等行业提标改造。严格落实玻璃、铸造、石灰、印刷等行业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现有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以控制排放总量、强化过程控制、优化末端治理为原则,推进陶瓷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6月底前,现有铸造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2024年6月底前,现有玻璃、石灰、电石、印刷工业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24年底前,现有陶瓷企业按照要求完成低效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五)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以武汉、随州、襄阳、十堰等汽车产业集群为重点,大力推进我省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计划。2025年底前,具备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条件的企业基本完成源头替代。严格落实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排放情况,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罐、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环节问题整改和低效、不适用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按要求制定管控规程并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七)深化重点园区及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分类实施工业涂装、溶剂使用、活性炭使用等重点产业集群污染集中治理。2025年底前,各地完成2个以上典型涉VOCs排放园区或产业集群的集中治理。针对VOCs排放强度高,存在VOCs污染、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的园区,组织开展“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清洁生产与技术推广。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逐步完善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落实《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推动出台工业炉窑、生物质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家具、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提升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全力配合推进。各地要加大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附5
重点行业绩效提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绩效分级为引领,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和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助推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到2023年底前,力争全省B(含B-)级及以上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100家;到2025年底前,力争长流程钢铁行业全部创建B(含B-)级及以上等级,全省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扩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针对我省不同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治理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在国家和省级“39+2”个重点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绩效分级范围。从装备水平、能源类型、原辅材料、污染治理技术、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等方面,研究制定盐化工、硅化工等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对同类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实施相对一致的减排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企业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
(二)建立绩效提级企业清单。各地按照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登记情况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近五年的行政审批信息,排查摸底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特征、治理现状以及环境影响等情况,2023年6月底前,建立拟创建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等级企业清单,分批培育绩效先进性企业,创建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精准帮扶企业对标升级。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帮扶、“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等平台,整合执法、监测及行业专家等力量形成专家组,对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分类施策。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治理现状,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无组织排放管控、治污设施“三率”抽查等专项行动,加强对D级企业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提升方案,大力推动企业“升A晋B”。
(四)严格绩效分级审核评定。各地要有序推进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市级负责本地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C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省级负责市级初审通过的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审和现场核查。市级负责对本地已评级的C级企业进行抽查,其中C级企业数量多于100家的地市抽查比例为5%,少于100家的抽查比例为10%;省级按照全省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数量10%的比例对已评级的企业进行抽查。
(五)实施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对绩效申报弄虚作假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且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报。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后期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且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坚决杜绝企业借绩效分级逃避应急减排责任,维护绩效分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建立绿色发展激励政策。各地要积极引导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实现全流程污染管控,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响应,真正实现“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助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重点行业企业达到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应纳入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三、有关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市-县“自下而上、齐抓共管、逐级把关”的绩效提级工作机制,各地应把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调度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提升重点企业环保绩效水平。
附6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实施降尘量考核,推动各级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强化监督执法,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施工工地、道路运输、裸土及矿山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六化”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水利工程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设置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工地围墙(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悬挂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硬化场区主要道路,保持干净整洁,及时修补破损,做好出入口范围的道路清扫。安装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备并正常使用,确保工地出入车辆“不带泥上路”。密闭清运渣土和垃圾,严禁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物料堆放和裸土覆盖,场内暂时堆放的土方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暂不能开工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作业时,应及时采取绿化或临时覆盖、水雾降尘等措施。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在进行拆除、土方开挖或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取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措施;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鼓励施工单位在道路、围墙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装置。遇有4级以上风力或重污染天气时,不得开展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道路扬尘整治工作。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2025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80%,县城达到70%。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露,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实现动态跟踪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扬尘防治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动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和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安装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并接入监管部门智慧工地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裸土及矿山扬尘精细化管控。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做到随产生、随治理。对于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优化调整矿山结构,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扬尘治理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重点加大对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扬尘防治工作落地见效。
附7
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坚持疏禁结合,加强常态化管控,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频发多发势头,推动形成秸秆综合利用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施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详细摸清本辖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三年发展规划。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经费,制定奖补政策。每年1月底前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实施方案,细化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烧荒、山火等具体责任单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参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制定深翻还田、免耕还田、堆沤还田等技术规程。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各地组织技术骨干深入田间地头加强技术指导,发布年度主推技术,每村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农户,放大示范效应。加强夏、秋收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提高规范作业能力,推动秸秆科学还田、离田。积极培育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加工转化市场主体,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合理运输半径,建设“县有消纳企业、乡镇有规范收储组织、村有固定秸秆收储网点”的收储运体系,积极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健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平台,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注重源头防控,加强农作物收割全过程监管,合理控制秸秆留茬高度,从源头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三)强化露天禁烧常态管控。各地加强秸秆禁烧网格包联管理,充实一线现场执法力量,做到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完善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督办、实时监测、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制度。全年常态化开展巡查和现场检查,在秸秆焚烧高发期,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火点较多的重点市(州)、县(市、区)、乡镇以及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区等区域重点巡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畅通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渠道,注重运用无人机巡查、“蓝天卫士”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全方位、无接触、实时监控,对发现的火点,第一时间现场核查,对调查处理情况跟踪督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重点帮扶和应急响应。省级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监测,每天向各市州通报监测情况,对秸秆露天焚烧问题突出、重污染天气出现大面积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县(市、区)组织现场督办,视情通报、约谈。各地加强对单日内火点较多地区的指导帮扶,落实重点区域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高度关注未来7—10天区域空气质量,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提前2-3天预警,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持续提升干部群众的禁烧意识。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方式、禁烧工作重要意义及露天焚烧秸秆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理解、支持和配合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省环委会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机构,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撑,构建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五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禁烧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市场主体、农户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遏制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现象。
附8
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国家-区域-省-市”四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基础上推进湖北省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报发展,加强省市两级预报中心建设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城市层面开展未来10天空气质量预报,72小时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0%,区域层面开展未来15天以上中长期预报。进一步规范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助力深入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加强省市两级空气质量预报软硬件能力建设,实施源清单动态更新,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重点提升颗粒物、臭氧和污染过程精细化预报能力。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能力升级改造,城市预报时长拓展至未来10日,2025年底区域建成15天及以上中长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的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优化预报服务,不断提升预报服务核心能力。
(二)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培训,注重引进数值预报、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相关专业领域人才,加强预报员人才梯队建设,提升预报人才队伍稳定性,力争2025年底省级预报人员规模6-8人,市级预报人员规模3-4人。省级层面加强预测预报学科带头人培养,市级层面加强专职预报员培育。
(三)完善省市一体预测预报业务体系。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监测机构预报工作职责,建立分工明确、上下协同的省市一体化预报业务体系,推动常规预报和专题预报融合发展。发挥省级预报资源优势,强化对市级预报支撑作用,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评估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预报业务服务水平。
(四)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工作机制。规范会商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平台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会商工作中的应用,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湖北省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工作办法并将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聚焦重污染天气应对和臭氧污染防治,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响应处置能力。
(五)深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动深度合作,加强监测预报信息资源共享,2024年底前推动落实环保、气象业务化平台融合互促。持续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合作,做好人工降雨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效果评估。在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攻关等方面实现交叉融合、共建共享,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气象条件定量化评估及区域间传输影响评估,提高预报和评估的精准度。
(六)加大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力度。聚焦“排放-气象-质量”相互关系,重点做好大尺度环流形势变化影响空气质量、局地小尺度气候对空气质量影响、传输通道大气环流及影响对策研究、气候变化及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科研工作,增强科研成果的业务转化。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人影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会商协作,切实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
附9
重点涉气企业执法专项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涉气固定污染源持排污许可证排污,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要求,原则上全部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2025年底前,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非现场监管、区域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等执法方式不断完善,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主要大气污染物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以钢铁、火电、水泥、石化、化工、铸造、玻璃、制药、建材等行业企业和涉VOCs、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等企业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
(一)推进涉气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扩面提质。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于2023年3月底前筛选和发布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2023年3月至9月,通过加强帮扶指导、每月调度、定向督办、实地抽核,督促涉气重点企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9月至12月,对未履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整改,并持续加强跟踪督办和执法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开展涉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督促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对重点行业企业和涉VOCs、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等企业主要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继续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依法查处超标排污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通过宣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帮扶指导涉VOCs和氮氧化物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监管。建立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线索库,通过定向交办、省市联办、多部门协办等方式,依法严查故意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提供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
(四)开展重污染天气大气攻坚执法检查。以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采取驻点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持续开展执法帮扶。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热点网格、在线监控、走航监测、用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坚决打击逃避监管排污、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推进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加大涉气工业企业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2023年底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以钢铁、火电等行业为重点,逐步推动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2023年底,钢铁、火电行业实现清单式执法全覆盖,2025年实现清单式执法全覆盖。加强证后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推进非现场监管,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方式依法惩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做好执法监测保障。要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武汉都市圈和“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组织区域内交叉执法检查,推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区域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执法倒逼作用,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措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