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的通知(有效)
陕环发〔2023〕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按照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要求全省“三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规定,我厅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陕环发〔2020〕29号)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市级审批的辐射类项目办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连同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厅委托至市(区)局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委托下放。
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韩城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享有市(区)级同等权限。神木市和府谷县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享有市(区)级同等权限。
三、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陕环发〔2020〕29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图片陕环发〔2023〕4号 附件.doc
附件
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
一、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指南(见附件1)
二、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办理指南(见附件2)
三、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指南(见附件3)
四、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办理指南(见附件4)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办理指南(见附件5)
六、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6)
七、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7)
八、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8)
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9)
十、放射源编码指南(见附件10)
十一、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编制格式(见附件11)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见附件12)
附件1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名称: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六)《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十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十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54号)
三、审批范围及权限
省市分级审批名录见附件1-1。
四、申请程序
(一)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二)线上申报与资料提交。所有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在“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或市级政务服务网)中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同时向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市级政务受理窗口)提交内容相一致的PDF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涉密项目除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中登记备案。
(三)技术评估。审批部门在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可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或者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专家(组)意见。
(四)行政审查与批复。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申请资料说明:
1.申请文件
要求: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红头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办理的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2。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48号)要求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六、审批时限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60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1-3。
说明:1.对一份报告书(表)中同时存在不同许可权限的,按最高类别的审批权限执行。
2.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要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XX公司编制完成,经审查,与项目实际相符。我公司已于20XX年X月X日在XX网站(http://www.XXXX.com/XXXXXXX①)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我公司报批的《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我公司《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示版、报批电子版和报批纸质版三者内容一致。
三、我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开版、报批电子版或报批纸质版中,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了部分删减,具体删减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
1.
2.
(二)……
1.
XX单位(印章)
20XX年X月X日
注:1、第一条中网址应为具体网址,按照网址打开应看到公示具体页面。
2、根据是否删减,在两种模板中选择其一填写。
3、如有删减,应在第三条中分别描述报批前公开版、报批电子版和
报批纸质版中的删减情况及理由。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