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复函:关于纤维干燥尾气基准氧含量执行标准限值的函-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省厅复函:关于纤维干燥尾气基准氧含量执行标准限值的函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5-16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纤维干燥尾气基准氧含量执行标准限值的函

  鲁环办大气函〔2023〕106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纤维干燥及热能中心工序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指标应执行的基准氧含量标准限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纤维板生产企业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热烟气引入干燥工序的,干燥尾气监测指标在折算时,参照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4中“10 炉窑干燥尾气 其他情形的炉窑”对应的基准氧含量限值1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尾气监测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