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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读 | 江苏省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5-1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规〔202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成覆盖病死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及其产品,符合生物安全、生态环保、全程封闭管理要求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做到运行机制健全、监管手段完备、保障措施到位。
 
  二、推进举措
 
  (三)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四)统筹规划,科学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优化布局,稳定存量,严控产能总量,鼓励已有处理能力强、区位优势明显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升级建设为跨区域服务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发挥规模效益,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苏中、苏北地区设区市至少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苏南地区设区市可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未建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地区要积极对接已建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因地制宜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或配置移动收集设备。加快推进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暂存点、专用转运装备等按照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
 
  (五)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涉农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集中处理,对中小散户病死畜禽损失、收集转运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公益性运行保障,对养殖量、处理量较少的地区,可采取服务外包、定额补助等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六)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生猪及牛羊家禽养殖相关保险险种,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愿保尽保。强化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简化理赔手续。推动保处联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全省保处联动全覆盖。
 
  (七)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市县要建立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涉农资金支持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九)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自行实施化制、深埋、焚烧等处理。积极宣传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6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6月1日实施。
 
  一、修订背景
 
  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事关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省是畜牧业大省,也是肉食品消费大省。在养殖、屠宰、检疫、流通、交易等多个环节涉及大量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传统的“一家一户”深埋等处理方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黄浦江发生“漂猪事件”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体系和管理机制的滞后,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早在2013年,江苏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大力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了基本覆盖全省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但原《意见》已实施10年,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机构职能、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与现行管理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原《意见》被列入修订计划。修订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调研起草阶段。2022年5月,省农业农村厅及时组织成立《意见》修订小组,在研究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广泛调研省内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讨论、反复修改形成《意见》修订草案,同步制定了起草情况说明和修改情况对照表。二是征求意见阶段。2022年9月25日-10月25日,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2022年10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向省发改委等7个部门和13个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13条,其中采纳使用6条,未采纳意见7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一致。三是论证审核阶段。2022年10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畜牧兽医、法律等方面的5名专家对《意见》修订草案进行专题论证。2022年11月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核后出具了审核意见,2023年2月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初审。2023年4月24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目标要求、推进举措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目标要求。明确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快建成覆盖病死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及其产品,符合生物安全、生态环保、全程封闭管理要求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推进举措。包含五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重点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二是统筹规划,科学建设。明确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要求,鼓励支持跨区域服务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收集处理体系重点环节的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做好应急物资、设施储备。三是市场运作,财政扶持。明确要求地方统筹用好涉农财政资金,制定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采取服务外包、定额补助等方式,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公益性运行保障。四是保险联动,同步推进。明确把加快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畜禽保险险种,提高保险覆盖率,全面推动保处联动工作。五是强化监督,长效管理。要求各地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构建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保险等部门的工作责任。二是加强宣传,正面引导。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对养殖场户等场所原则上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三是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强化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倒逼落实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
 
  四、主要特点
 
  一是贯彻法律规定。依据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体系建设运行、补助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规定等逐一细化工作要求,有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二是总结吸收经验。充分吸收了我省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借鉴了各地在体系建设、补助政策、运行保障、保处联动、规范管理等取得的工作经验,上升为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导各地推动构建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体系布局不够合理、基础设施薄弱、运行保障难度大、补助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需求,以及有待加强的现实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规定,并明确了各方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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