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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5-0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通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行动等37条措施,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聚力打好9个标志性战役,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玉溪。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聚力打好9个标志性战役,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玉溪。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任务,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5%以上,坚决防范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发生,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80%,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取得新进展。
 
  到2035年,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玉溪建设成效显著。
 
  二、加快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行动。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制定玉溪市碳达峰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落实二氧化碳总量控制制度。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减量替代。推广天然气利用,完善电网建设,加快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投产,推进“风光水储”多能互补,不断优化能源结构。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落实污染物削减要求。深入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绿色低碳转型。严格落实产能置换和控制政策,推动钢铁等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行绿色制造,加快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能源和水资源“双控”,提高利用效率。实施节水行动,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格局,细化落实分区管控要求,加强成果运用。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
 
  (六)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科学有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快递包装回收和循环使用,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培育绿色消费观念。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七)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油品、车用尿素等专项行动。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和排放控制区管控。以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为重点,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八)深入打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行绿色施工,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强化施工、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九)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以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推进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十)改善区域大气和声环境质量。强化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春夏季攻坚行动,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一)深入打好“湖泊革命”攻坚战。坚持“退、减、调、治、管”多措并举,围绕“三治一改善”重点任务,以革命性措施抓好三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强化流域空间管控和生态减负,优化流域空间格局。全面推进流域农业绿色发展,严控农业面源污染。系统推进流域环湖截污治污,补齐流域“两污”收集治理设施短板,加强湖泊内源污染风险防范。
 
  (十二)深入打好珠江流域(玉溪段)保护治理攻坚战。加大南盘江干流等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沿河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珠江流域(玉溪段)生态流量。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和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
 
  (十三)深入打好红河水系(玉溪段)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红河水系(玉溪段)空间管控,持续抓好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沿河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四)深入打好重度污染水体脱劣攻坚战。以杞麓湖等重度污染水体脱劣企稳为目标,坚持综合治理和精准治理相结合,实施以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水环境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治理成效。
 
  (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强化黑臭水体区域综合治理,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建立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消除机制,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十六)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成果,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不达标整治。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强农村水源保护,推动跨界水源联保共治,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过程监管。
 
  (十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河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强化农田废弃物源头治理,探索建立回收体系,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推进实施土壤降酸改良工程。
 
  (二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从严管控化工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
 
  (二十一)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稳步推进玉溪市“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无废学校、社区、企业等“无废细胞”建设。
 
  (二十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严格项目准入管理,落实区域“减量替代”和“等量替代”要求。优化调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开展涉铊、涉镉、涉锰企业排查整治行动。
 
  (二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强化地下水质量目标管理,实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协同防控。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推进重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
 
  (二十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基础调查、评估等工作。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强化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
 
  (二十七)强化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管。积极推进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二十八)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定期开展核与辐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核与辐射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二十九)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市县两级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应急物资库建设。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建立“平战结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深入打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攻坚战。全面开展城市(县城)排水管网排查整治,提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因地制宜推进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加快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能力和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三十一)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
 
  (三十二)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案例实践。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三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三湖”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研究和探索实践。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入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三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度,努力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偷排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三十六)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逐步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
 
  (三十七)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共建合作,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积极融入全省、全国环保产业发展体系。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级负总责,县(市、区)和玉溪高新区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严格落实《玉溪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县(市、区)和玉溪高新区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法院、检察院要加强监督和环境司法,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有关要求做好年度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和督促指导,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和整改督办机制,深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健全督察整改销号制度。加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更加广泛的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公众监督、有奖举报和举报反馈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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