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宝安区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工业企业的一封信
宝安区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推进VOCs治理减排,不仅可以减少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是企业实现绿色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活性炭吸附作为企业废气治理运用最普遍,处理大风量、低浓度VOCs最常见的方法,在VOCs治理减排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活性炭箱体漏风等问题,导致吸附装置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运维活性炭处理设施,不仅有助于企业废气达标排放,更有助于降低生产经营风险,避免被管理部门执法处罚。在此,各企业务必重视以下事项:
一、学习掌握活性炭质量鉴别指引。通过“一称、二看、三试”的简便方法,快速鉴别活性炭质量,选择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足量填充,不留空隙。
二、充分运用好“码上换炭”公众号。线上填报活性炭运行维护信息,包括活性炭箱体规模、处置风量、更换活性炭填充量及碘值等基本信息,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
三、定期检查活性炭状态。发现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要立即更换。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置。
同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将日常监管与帮扶指导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提供贴心提醒服务,实时提醒企业更换失活的活性炭,保障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手把手教授企业活性炭质量鉴别技巧,指导企业选购符合要求的活性炭;
●提供一对一帮扶指导,组织技术专家针对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改造治理方案,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规范活性炭运维,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不仅事关市民蓝天幸福感提升,也事关企业绿色转型,长远发展。在宝安区坚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决推进工业企业VOCs治理攻坚的背景下,我们再次呼吁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工业企业,顺势而为,自主发力,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活性炭运维管理工作,共建共治共享“宝安蓝”。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指导手册】
“码上换炭”介绍及鉴别活性炭质量指引
一、使用“码上换炭”,对活性炭进行动态管理
企业扫描二维码填写活性炭运行维护信息,包括企业活性炭箱体、处置风量等基本信息、更换活性炭填充量及碘值等更换信息,同时上传记录换炭过程照片。
“码上换炭”系统会自动匹配计算下次换炭时间,并实时推送提醒企业换炭节点,利用扫码线上填报的工作机制,实现活性炭运行维护的动态管理。
“码上换炭”系统二维码及页面截图
二、掌握简易方法,快速鉴别活性炭质量
(一)购买选择活性炭
企业宜选择颗粒活性炭碘值(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不宜低于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30%。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四氯化碳吸附率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一看、二称、三试”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
1.用手掂。优质活性炭手感上会比较轻,在同等体积规格的情况下,优质、性能好的活性炭会比劣质活性炭手感轻,以650mg/g碘值的蜂窝活性炭为例,10cm×10cm规格的重量在450g克左右,若重量超出450g较多的,大概率是碘值较低的活性炭)。
掂重量
2.看气泡。将一小块活性炭投入水中,活性炭在水中拉出一条细小的气泡线,同时会发出“嘶嘶”的气泡声,这种现象发生得越剧烈,持续时间越长,活性炭的吸附性就越好。
看气泡
3.看脱色。取一个透明杯子,在杯子里放入纯净水,然后滴入一滴彩色墨水,将活性炭放置水中,静置10分钟,脱色效果越强说明活性炭吸附性越好。
看脱色
(二)判断活性炭是否失活
1.观察活性炭表面状态,查看孔隙是否堵塞、活性炭表面是否发白发霉、吸水吸油、破碎解体等“非正常状态”,出现以上现象,活性炭均属于失活。
活性炭孔隙积灰堵塞
活性炭已发白发霉
活性炭吸油现象
活性炭吸水现象
活性炭破碎现象
2.活性炭表面无明显状态变化的,可通过上述快速识别活性炭质量方法中2、3点判断吸附程度,若活性炭放置水中无气泡或气泡量较少,或活性炭放置有色水中无明显脱色效果等,活性均属于失活。
(三)注意活性炭使用不当的违法行为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