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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来源:新华网、海洋知圈 | 发布时间:2023-04-25

 
  《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公示
 
  根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办函保字〔2023〕33号)要求,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现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反馈我厅。
 
  联系人:白磊,0531-51791203,传真:0531-51791204
 
  附件: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10日
  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前  言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字〔2019〕42号),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重点解决自然保护地空间重叠、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要求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做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重叠。2020年2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指导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
 
  根据以上要求,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部署,2020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8号),指导全省各市县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先后编制完成《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2023年4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专班核发的封库数据,形成《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始终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一体部署、协同推进,工作成果相互支撑、互为因果。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范围包括我省16地市,涉及陆域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共计528处,批复总面积240.41万公顷,去除重叠后实际占地面积171.48万公顷。整合优化后,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由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两种类别构成,共计318处,总面积为169.82万公顷。整合优化从现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调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城镇村、开发区、确权用海、重大项目和其他各类空间矛盾冲突共计46.12万公顷,将44.46万公顷森林、湿地、海域等保护空缺调入自然保护地范围。
 
  整合优化构建起新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分区体系,建立了统一的自然保护地矢量数据图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整合归并了交叉重叠和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解决了自然保护地重复设置、空间重叠问题;化解了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提升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完善了自然保护地体系空间格局,使之更加契合我省区域人口、自然地理和资源禀赋特征。
 
  一、自然保护地现状
 
  通过调查摸底,截至2019年底,我省共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共计528处,批复面积240.41万公顷,矢量面积238.65万公顷,去除重叠后实际占地面积171.48万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01.64万公顷,海域面积69.84万公顷。
 
  (一)自然保护地面积
 
  1. 批复面积
 
  以528处自然保护地申报和批复文件为依据进行统计,自然保护地总面积240.41万公顷。
 
  2. 矢量面积
 
  对528处自然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分区进行矢量落图,确定矢量总面积238.65万公顷。
 
  3. 净占地面积
 
  剔除交叉重叠因素,对不同保护地之间重叠区域面积只作一次统计,全省自然保护地实际净占地总面积171.48万公顷。
 
  (二)分类概述
 
  按矢量面积统计,各类自然保护地具体情况如下:
 
  1. 自然保护区
 
  全省共有自然保护区78处,总面积91.86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处,总面积22.06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4.01%。
 
  省级自然保护区38处,总面积50.56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5.05%。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33处,总面积19.24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0.94%。
 
  2. 风景名胜区
 
  全省共有风景名胜区40处,总面积33.33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总面积7.33万公顷,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21.99%。
 
  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26.00万公顷,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78.01%。
 
  3. 森林公园
 
  全省共有森林公园115处,总面积28.79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森林公园49处,总面积20.41万公顷,占森林公园总面积的70.89%。
 
  省级森林公园66处,总面积8.38万公顷,占森林公园总面积的29.11%。
 
  4. 地质公园
 
  全省共有地质公园64处,总面积33.35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地质公园13处,总面积27.26万公顷,占地质公园总面积的81.74%。
 
  省级地质公园51处,总面积6.09万公顷,占地质公园总面积的18.26%。
 
  5. 湿地公园
 
  全省共有湿地公园200处,总面积19.54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湿地公园66处,总面积11.63万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59.52%。
 
  省级湿地公园134处,总面积7.91万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40.48%。
 
  6.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全省共有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31处,总面积31.77万公顷。其中: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28处,总面积30.96万公顷,占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总面积的97.45%。
 
  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3处,总面积0.81万公顷,占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的2.55%。
 
  (三)主要问题
 
  1. 区域空间交叉重叠
 
  经空间叠加分析,全省现有自然保护地528处,其中有311处自然保护地涉及空间重叠,占全省自然保护地总数的58.90%。如泰山区域,该区域同时建立有泰山风景名胜区、山东泰山国家地质公园、泰安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山东泰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泰安长城岭省级地质公园等5处自然保护地;烟台昆嵛山区域同时建立有昆嵛山风景名胜区、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嵛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昆嵛山省级地质公园等4处自然保护地,并且高度重叠,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问题突出。
 
  2. 矛盾冲突点多面广
 
  自然保护地在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但也积累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大量城镇、村庄、开发区、耕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等空间矛盾冲突,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与保护管理矛盾冲突尖锐,严重影响依法科学高效保护管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3. 管理机构不健全
 
  全省528处自然保护地,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有288处,由其他机构(主要是当地政府、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代管的有202处,无任何管理机构的有38处。包括一套人马、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及代管等多种模式。管理机构和人员远不能满足自然保护地管护需求、部分自然保护地未开展任何有效的管理活动,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有待加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先定规则、逐步调整、反复完善,重点解决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保护空缺、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科学界定自然保护地范围,优化功能分区,细化管控措施。确保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有效衔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坚持以下原则:
 
  1. 科学评估,合理调整。以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价值为基础,进行科学评价,着眼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
 
  2. 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调入与调出相结合,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
 
  3. 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不预设自然保护地面积,简化功能分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矛盾冲突调出标准,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确保可操作性。
 
  4. 统筹协调,充分衔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同步开展,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协调推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二)工作过程
 
  1. 开展调查摸底
 
  为夯实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基础,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2019年10月25日,我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市为单位,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联合专业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至2020年6月,我省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同时对照现有名录清单,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护现状、重叠情况、矛盾冲突等开展了评估,构建了我省自然保护地基础数据库和矢量数据库。
 
  2. 分析保护空缺
 
  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整合优化原则,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双评价结果,以鲁中南山地丘陵、鲁东低山丘陵为生态屏障,以泰山、沂蒙山、昆嵛山、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莱州湾、胶州湾为生态绿心,以海岸线、黄河、京杭运河为生态带,以马颊河、徒骇河、沂河、沭河、潍河、弥河、大沽河-胶莱河为生态廊道,我省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空缺布局专题研究,对全省重要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空间分布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科学评估,识别出全省自然保护关键区域与空缺区域。
 
  3. 制定工作规则
 
  依据《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2号)、《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458号)、《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的函》(办函保字〔2022〕99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调整规则和自然保护地的分区管控规则。
 
  为有效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我省同步开展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区划调整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地评估考核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管理办法》的编制。
 
  4. 统一数据标准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大纲》《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数据汇交指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数据上报规范》《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数据汇交要求》等文件要求,我省印发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技术方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数据汇交要求》等一系列技术方案,开展《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工作。
 
  5. 联合开展工作
 
  根据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字〔2019〕42号)和2020年2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相关工作部署,我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上沟通汇报,全面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征询各市意见,省市联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邀请多位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对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进行评审。2020年4月形成《山东省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报告》,5月形成《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6月至12月,《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通过国家级专家和国家审核专班的6轮评估审核,并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4日,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数据正式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并封库。
 
  根据2021年2月20日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完善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依据“三调”最新成果等基础数据,结合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三区三线”划定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矛盾冲突完善规则》要求,对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进行完善。2月至4月,通过两轮评估调整,进一步优化了我省自然保护地边界,减少了矛盾冲突区域。
 
  2022年7月28日,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我省立即启动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结合调研结果,开展数据分析,找出矛盾冲突,确定了整合优化方向。经过评估论证,于8月形成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9月23日,我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数据通过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并封库。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报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办函保字〔2023〕33号)相关要求,对《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进行了整合,于2023年4月编制完成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三、整合优化规则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的函》)等文件,确定整合优化规则如下。
 
  (一)分类分级规则
 
  1. 分类规则
 
  以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评估为基础,依据所在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梳理归类,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
 
  国家公园:将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划为国家公园。对相关自然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现有自然保护地不再保留。
 
  自然保护区:将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划为自然保护区。现有自然保护区原则上继续保留,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予以撤销。
 
  自然公园:将具有生态、观赏、文化、科学等价值的重要自然区域划为自然公园。除自然保护区外,现有其他自然保护地依据主体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所属类型,分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经评估后也可转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或予以撤销。现有海洋特别保护区经评估后转为自然保护区,或按海洋公园保留,今后不再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2. 分级规则
 
  将现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自然保护地,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和事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调整、撤销,其他国家级自然公园由国家林草局批准设立、调整、撤销;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撤销,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现有国家级自然公园,经评估可以转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现有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原则上统一改称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经评估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可以撤销。
 
  (二)整合归并规则
 
  以保持生态系统多样性、系统性、持续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要求,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或结合资源禀赋、发展目标、管理基础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拆分,做到一个区域只有一处自然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1. 国家公园
 
  现有自然保护地整体位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内的,原有自然保护地不再保留。现有自然保护地部分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的,空间布局内的区域整合设立国家公园;空间布局外的区域经评估后,可以保留、撤销,或转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也可并入相邻的自然保护地。
 
  2.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的,经评估后可以进行合理拆分、各自保留;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优先保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与省级及以下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的,优先保留省级自然保护区。
 
  3. 自然公园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相互交叉重叠的,原则上由设立审批层级高的整合低级别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归并或进行合理拆分。考虑到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其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脆弱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人文设施密集或开发利用强度大的区域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整合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交叉重叠的,经科学评估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整合到相应的自然公园。整合优化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继续按《渔业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分区优化规则
 
  基于功能定位,按照各区域的生态价值、原真性、人类活动强度,对自然保护地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组成,原则上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总结自然保护地发展经验教训,对标国家公园试点成果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统筹制定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规定。
 
  原则上,将现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调整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关键分布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调整为核心保护区。
 
  (四)调入规则
 
  坚持生态优先、应划尽划,以自然保护空缺分析结果为指引,结合国土三调最新成果,全域分析森林、湿地、海洋、地质遗迹等资源分布,将现有自然保护地周边生态保护价值高、生物多样性富集或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地,提升自然保护地空间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
 
  (五)矛盾冲突处理规则
 
  坚持底线思维,优先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兼顾能源资源需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对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冲突。对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国土空间治理要求,将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空间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同时修订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允许适度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人类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问题点位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保护地绿盾专项行动,以及违建别墅、高尔夫球场、小水电等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问题点位,由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照问题清单进行梳理,对标相关整改方案要求妥善处理,严禁简单地以调代改、一调了之。
 
  2.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核心保护区内的耕地原则上不予调出,今后逐步转为生态用地。一般控制区内集中连片的稳定耕地,因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但零星分散的作为鹤类等旗舰物种重要觅食地的,不予调出,按一般耕地进行管理。
 
  3. 人工商品林
 
  成片人工商品林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但位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等五类重要生态区位的,不予调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对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工商品林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逐步转为生态公益林。今后核心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因防灾救灾、栖息地优化等需要,经审批后可以进行树种更替和林相改造;一般控制区内的人工商品林,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
 
  4. 矿业权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原则上不予调出。一般控制区内的矿业权,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关于矿业权分类处置规定的可以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其他矿业权,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造成明显影响的如露天砂石粘土矿不予调出。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在满足有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勘查活动,当探明储量并大比例压缩范围后,可将开采活动占用的地面空间调出自然保护地。
 
  5. 开发区和城镇村
 
  自然保护地内的开发区和城镇、人口密集的村屯,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零星分散的自然村落、居民点不予调出。今后结合城镇化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允许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规模的前提下,修缮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6. 项目设施用地
 
  衔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部分选址明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以及一些精准扶贫或乡村振兴项目、已立项或已建成但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冲突的项目设施用地,经举证后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另外,涉海自然保护地内的确权养殖用海,经举证后可以调出保护地范围。
 
  7. 其他
 
  对少数已基本丧失自然属性,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无法实际落地的自然保护地,经评估后可以不再保留。对因调出各类矛盾冲突连带产生的破碎地块,以及过去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地块,可一次性予以纠正。
 
  四、整合优化结果
 
  整合优化后,全省共有318处自然保护地,总面积169.82万公顷,其中陆域面积75.63万公顷,海域面积94.19万公顷。
 
  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61.57万公顷,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74%。
 
  (一)分类分级
 
  按类型,自然保护地可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别。我省黄河口国家公园和长岛国家公园已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国函〔2022〕101号),因尚未正式设立,本次以自然保护区进行统计。因此,山东省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两种类别。其中,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
 
  按批准设立层级,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其他国家级自然公园由国家林草局批准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1. 国家公园
 
  目前,我省无国家公园。
 
  2. 自然保护区
 
  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区39处,总面积102.18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60.17%。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处,面积76.42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74.79%。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32处,面积25.76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5.21%。
 
  3. 自然公园
 
  整合优化后自然公园279处,总面积67.64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39.83%。
 
  国家级自然公园108处,面积38.86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的57.45%。
 
  地方级自然公园171处,面积28.78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的42.55%。
 
  (1)风景名胜区
 
  整合优化后风景名胜区33处,面积24.05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35.56%。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面积8.41万公顷,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34.97%;地方级风景名胜区27处,面积15.64万公顷,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65.03%。
 
  (2)森林公园
 
  整合优化后森林公园76处,面积14.39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21.28%。
 
  国家级森林公园26处,面积7.10万公顷,占森林公园总面积的49.34%;地方级森林公园50处,面积7.29万公顷占森林公园总面积的50.66%。
 
  (3)地质公园
 
  整合优化后地质公园21处,面积1.75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2.59%。
 
  国家级地质公园5处,面积0.69万公顷,占地质公园总面积的39.43%;地方级地质公园16处,面积1.06万公顷,占地质公园总面积的63.57%。
 
  (4)湿地公园
 
  整合优化后湿地公园131处,面积12.12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17.91%。
 
  国家级湿地公园56处,面积8.63万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71.20%;地方级湿地公园75处,面积3.49万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28.80%。
 
  (5)海洋公园
 
  整合优化后海洋公园18处,面积15.33万公顷,占自然公园总面积22.67%。
 
  国家级海洋公园15处,面积14.03万公顷,占海洋公园总面积的91.52%;地方级海洋公园3处,面积1.30万公顷,占海洋公园总面积的8.48%。
 
  表4-1 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情况
  (二)分区管控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自然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组成,自然公园属一般控制区。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全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面积54.25万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115.57公顷。其中:
 
  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54.25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3.09%;一般控制区47.93万公顷,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6.91%。
 
  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总面积67.64万公顷。
  (三)整合归并
 
  全省528处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情况统计如下:
 
  自然保护区由78处整合为39处,其中10处由自然保护区转化为自然公园,1处由自然公园转为自然保护区,有30处自然保护区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风景名胜区由40处整合为33处,其中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拆分为2处风景名胜区,2处拟撤销,1处风景名胜区转化为森林公园,5处风景名胜区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森林公园由115处整合为76处,其中9处由自然保护区转化为森林公园,1处由风景名胜区转化为森林公园,1处由地质公园转化为森林公园,3处由其他自然保护地拆分而来,1处转为湿地公园,9处拟撤销,43处森林公园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地质公园由64处整合为21处,其中3处拟撤销,1处转化为森林公园,39处地质公园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湿地公园由200处整合为131处,其中拟撤销33处,1处由其他自然保护地拆分而来,1处由自然保护区转化而来,1处由森林公园转化而来,39处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海洋公园由31处整合为18处,其中1处由其他自然保护地拆分而来,14处归并到其他自然保护地。
 
  (四)撤销和降级
 
  拟撤销自然保护地47处,面积3.66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地2处,省级自然保护地45处(风景名胜区2处、森林公园8处、地质公园3处、湿地公园32处)。
 
  我省自然保护地不涉及降级情况。
 
  (五)调入和调出
 
  1. 调入保护空缺
 
  全省自然保护地共调入保护空缺44.46万公顷,其中陆域9.25万公顷,海域35.21万公顷。根据国土三调地类组成分析,调入区域内森林、草地、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用地共计40.04万公顷,占比90.06%,主要位于黄河流域,海岸线等重要生态廊道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陆地水域、种植园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等其他土地类型共计4.42万公顷,占比9.94%。
 
  2. 调出矛盾冲突
 
  整合优化拟从全省自然保护地调出各类矛盾46.12万公顷(含拟撤销自然保护地3.66万公顷)。主要包括耕地11.45万公顷、人工商品林5.64万公顷、矿业权2.15万公顷、开发区和城镇村5.69万公顷、项目设施用地1.51万公顷,以及少量确权养殖用海和调出各类矛盾冲突空间连带产生的破碎地块19.68万公顷等。
 
  本次整合优化,拟调出陆域面积26.02万公顷。通过叠加“国土三调”分析可得,主要调出地类有耕地、林地和居住用地,其中耕地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稳定耕地,约占调出陆域面积的44%,林地主要为人工集体商品林和一些园地,约占调出陆域面积的22%;居住用地主要包括城镇、村庄和开发区,约占调出陆域面积的22%,符合《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文件要求。
 
  五、成效分析
 
  (一)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质量
 
  整合优化将44.46万公顷森林、湿地、海域等保护空缺调入自然保护地,主要位于黄河流域、大运河流域以及海岸线等重要生态廊道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基本涵盖丹顶鹤、红嘴鸥、东方白鹳、卷羽鹈鹕、勺嘴鹬、中华秋沙鸭等珍稀濒危迁徙鸟类的重要停歇地、西太平洋斑海豹等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东方鲀、栉江珧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
 
  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约74%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庇护了全省80%以上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45%以上的湿地生态系统、50%的野生动物种群和70%的高等植物群落,保护了116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实现了山东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100%的保护。有效保护了生物物种和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涉及地质遗迹、海岸海湾、海洋海岛、野生动物、森林生态、古生物遗迹、内陆湿地等类型,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网络。
 
  (二)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分布格局
 
  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模保持稳定,对空间布局进行了优化,约78%的调入空间位于沿海生态保护带,主要分布在黄河三角洲河口湿地区域及长岛附近海域;约12%的调入空间位于鲁中南低山丘陵区,主要分布在淄博潭溪山附近、潍坊仰天山、嵩山、沂山附近、泰安麦黄山附近、临沂岱崮地貌区,与我省自然地理特征、自然资源禀赋、人文资源特色等更加契合。
 
  从全省总体空间布局上看,整合优化后陆域自然保护地连片分布的主要集中在潍坊、临沂、泰安、淄博、济南、烟台、青岛等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和鲁东低山丘陵区;海域自然保护地主要集中在莱州湾、渤海湾和胶州湾;经济相对发达的平原地区多以零散分布的各类自然公园为主,数量较多。
 
  (三)夯实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基础
 
  整合优化摸清了我省自然保护地数量、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了自然保护地内人口分布、土地分类、矿产开发等经济社会现状,形成了统一完备的自然保护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为每一处自然保护地制作了范围及分区空间矢量图,构建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之间空间不再重叠,边界范围更加清晰、类型定位更加明确、功能分区更加科学,管控规则和管理制度将更加合理、完善,为依法、高效开展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管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促进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整合优化从自然保护地内调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人工商品林、矿业权、开发区和城镇村、项目设施用地等空间矛盾冲突,与“三区三线”划定统筹部署、协同推进,成果无缝对接,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整合优化后,山东省自然保护地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构建“两屏三带七廊八心”网络化生态保护格局更趋一致,有利于全面保护山东省重要生态区域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筑牢鲁中南山地丘陵、鲁东低山丘陵两大生态屏障,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有利于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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