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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修订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明确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

  来源:发改委 | 发布时间:2017-07-27

  发改委发布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
 
  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已进行修订,形成《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同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1小时内发布。
 
  同时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发布媒介一旦出现违法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等情况,将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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