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雾的采样频次
问题:HJ 1077-2019《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中规定了油雾的采样时间是10分钟,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采样频次。请问在进行油雾监测时,1小时内的采样频次是怎么定?是参照GB 18483-2001中油烟的5个样品,还是按照GB/T 16157中颗粒物的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如执行GB 28665中的限值要求)?如是按照GB/T 16157,那么根据实际烟囱尺寸(每个测点不小于3分钟),10分钟的采样时间可能不够,请问这时候应如何怎么处理?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397-2007)“10.2 .2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当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选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分析时,由于上述两个标准均未规定油雾的采样频次,则油雾的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为每次连续监测10分钟作为一个样品,在一个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