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北京设立市、区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北京市总河长由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北京市代市长陈吉宁担任,市副总河长由北京市委副书记景俊海、北京市副市长卢彦担任。
《方案》将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要求到2017年底,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体系全面建立,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到2020年底,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重要水库、河流、湖泊等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7%以上,主要河湖实现水清、岸绿、安全、宜人。
《方案》明确主要任务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治理、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河湖岸线管理几大内容。
水污染治理方面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尽快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有序退出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严格治理城乡生活污染、工业企业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船舶码头污染,全面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
水环境治理方面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污染源防治、风险防控等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扎实推进治理工作。按照“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减少生活垃圾对农村水环境的影响,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强化系统治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全面落实三查(严查污水直排入河、垃圾乱堆乱倒、涉河湖违法建设)、三清(清河岸、清河面、清河底)、三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三管(严格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执法监督管理)责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进一步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体系全面建立,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到2020年底,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重要水库、河流、湖泊等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7%以上,主要河湖实现水清、岸绿、安全、宜人。
(四)组织形式
设立市、区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由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由市、区党委相关领导和分管水务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五大河流(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拒马河、泃河)和市管河湖设立市级河长,由市级领导担任;各河湖所在区、乡镇(街道)、村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区级河长由区级领导担任,乡镇(街道)级河长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村级河长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设置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为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五)工作职责
市、区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河长体系建立健全情况、河长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督导和考核。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市级河长负责统筹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督导相关河湖区级河长及市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区级河长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解决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抓好流域防汛工作,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和区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乡镇(街道)级和村级河长职责由各区确定。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六)加强水污染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尽快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有序退出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严格治理城乡生活污染、工业企业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船舶码头污染,全面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
(七)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污染源防治、风险防控等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扎实推进治理工作。按照“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减少生活垃圾对农村水环境的影响,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八)加强水生态治理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耕还绿、还湿,加快中小河道治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着力构建流域相济、多线连通、多层循环、生态健康的水网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和优美河湖评选。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推进京津冀跨区域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九)严格水资源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属地责任,严格考核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执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快压减、淘汰现有高耗水行业产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高效节水。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制度、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引导作用。
(十)严格河湖岸线管理
严格河湖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确定河湖水生态保护红线,设立界桩和管理保护标志。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对乱占滥用、过度开发等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湿地、蓄滞洪区建设,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和防洪功能。建立河湖岸线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联建联管机制,统一标准,统筹实施。推进防汛流域化管理,采取跨行政区域信息共享、联合调度、协同抢险等措施,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十一)严格执法监督管理
完善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乱堆乱倒垃圾、违法建设、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采砂、设障、捕捞、养殖、围垦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落实河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2017年7月底前,确定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名单,完成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制定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河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工作。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市、区总河长和河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总结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各级河长履职情况,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各区河长制实施情况、河长履职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各区建立健全河长体系和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共享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向本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面临问题、意见建议、经验做法等;各区委、区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十四)加大资金保障
将河湖养护、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并建立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建设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五)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招募志愿者、聘请社会监督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河湖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