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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常见问题答疑汇编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4-17

 
  1、问:企业有两个经营场所要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吗?
 
  答: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每年需做哪些具体工作?
 
  答: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开展自行监测、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做好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
 
  3、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涉及排污许可证变更的为2种情况: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⑵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问:排污许可证临近到期怎么办?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5、问:企业搬迁、关闭等,许可证如何注销?
 
  答:排污单位线下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在管理端办理注销登记。
 
  6、问:什么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行业类别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但存在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其涉及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7、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该执行哪个?
 
  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二者均对排污许可管理领域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行为及其关系之间进行调控,制定、颁布、执行都应遵守《立法法》规定。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或修订前,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作出规定且与排污许可制执行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问:如何在线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排污单位首次使用系统,需自行注册账户,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首次申请”按钮,进行在线申请。建议使用Microsoft?Windows?7/8/10系统,IE 9及以上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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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单位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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