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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省厅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工作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4-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落实《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要求,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海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气字〔2023〕2号)。
 
  《通知》指出,应结合油气回收治理现状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改造方案,切实解决船岸接口不匹配、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规模不满足油气排放量处置要求等问题;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应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有效运行、应用尽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等。
 
  《通知》还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落实回收油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政策;对装船码头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等;对相关储罐等重点检查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情况;对油船重点检查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工作情况、油品和油气是否泄漏;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对未按照要求建设、改造、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应予以严格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等。
 
  《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海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东方市、澄迈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各分支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各原油成品油码头、相关航运企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国投(洋浦)油气储运有限公司、海南八所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要求,进一步降低我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迅速组织指导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梳理辖区万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与码头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我省登记注册航运公司所属从事国内油品装载运输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的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情况,填写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建设运行情况调度表(附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调度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倒排工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要积极落实建设改造资金,制定推进计划,倒排工作进度,结合油气回收治理现状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改造方案,切实解决船岸接口不匹配、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规模不满足油气排放量处置要求等问题。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要求,我省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实现油气回收治理。
 
  (三)互相监督,建立船岸协同机制
 
  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应优先选用具备条件的港口、仓储、航运开展合作。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应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有效运行、应用尽用。支持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对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油气回收设施的油船、码头,码头经营人和船方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
 
  (四)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作业人员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好船岸安全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加强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
 
  (五)部门协作,强化帮扶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采用现场指导、督导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困难,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落实回收油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政策;对装船码头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等;对相关储罐等重点检查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情况;对油船重点检查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工作情况、油品和油气是否泄漏;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对未按照要求建设、改造、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应予以严格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符合《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VOCs治理的重要领域,大力推进相关工作;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部署谋划及推动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任务。
 
  (二)确保治理成效
 
  相关港口、仓储、航运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油气回收建设或改造方案,选择高效合理、安全稳定的油气回收治理工艺,确保治理成效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强化信息调度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互通情况,强化信息调度,动态更新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建设运行情况调度表。
 
  附件: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建设运行情况调度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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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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