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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发布2023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04-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银川市2023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银川市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量,市辖城市建成区积极推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回收模式,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8%、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市辖农村区域要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2%以上。
 
  银川市2023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20〕24号)和《银川市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银市政发〔2021〕36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遵循生活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的理念,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着力构建以法治为基础、党政推动、全域推进、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精准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通过“精准分类、绿色运行、低碳处理”,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3年,银川市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量,市辖城市建成区(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的城市建成区)积极推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回收模式,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8%、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市辖农村区域要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2%以上。
 
  三、任务分工
 
  (一)扎实推进示范小区创建。根据《银川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试行)》(银垃分办发〔2023〕3号),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工作,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小区的建设。全市城区共1968个居民小区,力争50%以上居民小区实现达标,共计984个。(兴庆区居民小区总数807个,要完成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404个垃圾分类达标以上居民小区(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81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241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82个);金凤区居民小区总数423个,要实现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211个垃圾分类达标居民小区(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127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42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42个);西夏区居民小区总数222个,要实现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111个垃圾分类达标居民小区(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22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67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22个);贺兰县居民小区总数192个,要实现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95个垃圾分类达标居民小区(其中: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9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57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9个);永宁县居民小区总数137个,要实现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70个垃圾分类达标居民小区(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4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42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4个);灵武市居民小区总数187个,要实现居民小区总数50%以上达标的建设任务,共建设95个垃圾分类达标居民小区(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9个;良好运行小区占小区总数的30%,共建设57个;达标合格小区占小区总数的10%,共建设19个)。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要 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起草;
 
  2.每半年进行考核,全年开展指导监督。
 
  (二)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乡村创建工作。结合住建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建村〔2019〕19号)文件,根据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乡村年度复检复评与升级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村)发〔2022〕3号),加强基层村委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知识普及,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乡村创建工作。(其中:1.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各完成1个一级示范乡镇、1个二级示范乡镇、1个三级示范乡镇的创建任务;2.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各完成2个一级示范乡镇、2个二级示范乡镇、2个三级示范乡镇的创建任务)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要 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方案起草印发工作;
 
  2.每半年进行考核、全年开展指导监督。
 
  (三)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考核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党组织“支部主题党日”内容,加强学习宣传、工作部署;制定并下发《关于号召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倡议》。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要 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文件起草工作;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四)制定《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方案》,组织领导协调全市主流媒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工作,并将垃圾分类宣传纳入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配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属媒体及全市各行业公共媒介、载体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等创建考核内容。对于落实不力的,依据《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补助细则(暂行)》(银创城领办发〔2022〕4号)给予年度考核降级,并扣除相应分值;制定《银川市志愿者队伍开展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方案》,指导县(市)区每月组织志愿者在城市公共场所对市民、游客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劝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五)市直机关工委要制定《号召市直机关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直机关单位争创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制定《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工作方案》,指导协调行政中心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绿色低碳办公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组织行政中心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绿色低碳办公工作;对行政中心区域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绿色低碳办公和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考评。
 
  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六)制定《银川市团员、青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方案》,指导各团县(市)区委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倡导在全社会开展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生活方式。指导协调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每月组织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在城市公共场所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宣传,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引导劝导活动。
 
  牵头单位:团市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委、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七)制定《银川市妇女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各级妇女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对全市广大妇女及家庭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市妇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委、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八)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把垃圾分类设施融入便民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一刻钟便民生活圈‘N+1’”的模式(即:“快递收发、便民商超、净菜上市+垃圾分类”)。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制定《银川市社会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各类社会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利用路名牌广告载体公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九)制定《银川市有害垃圾分类贮存、处理处置管理指引》《银川市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设一处“有害垃圾”贮存点,公布有害垃圾处置企业经营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完成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和环境监管。提高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理、处置的经营企业生态环保相关政策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十)编制审核市级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相关经费预算,做好垃圾分类经费统筹保障工作;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核拨垃圾运输、垃圾处置企业的相关运行经费和补偿资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完成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经费的拨付。
 
  (十一)制定《银川市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推动组建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可回收物回收工作;开展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制定《银川市电子商务企业、外卖平台企业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方案》,重点完成附件2—1、2—12、2—14示范点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各类制度和方案、计划的起草印发。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点创建验收评估考。
 
  (十二)制定《银川市农村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实现易腐垃圾生物处理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做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制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绿色低碳包装工作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十三)制定《银川市园林垃圾资源化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实现园林垃圾“无害化、规模化、资源化”三化目标,做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制定《银川市公园、广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公园、广场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重点完成附件2—2、2—3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园林管理局
 
  责任单位:三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公共广场、示范城市
 
  公园的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十四)制定《银川市商品零售场所、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商品零售场所、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银川市商品零售场所、农贸市场、餐饮企业对商品过度包装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治理方案》。重点完成附件2—15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农贸市场的建设验收
 
  评估考核。
 
  (十五)制定《银川市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方案》《银川市医疗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单位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完善配套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抓好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的工作,防止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开展监督考评工作。重点完成附件2—16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医疗机构的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十六)制定《银川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组织编写垃圾分类教材或知识读本,分批次完成全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垃圾分类工作培训;建立《银川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全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重点完成附件2—4、2—5、2—6示范学校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学校的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十七)制定《银川市文化场馆、演出场馆、星级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全市文化场馆、演出场馆、星级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场馆、演出场馆、星级酒店宾馆、旅游景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工作;通过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完成附件2—7、2—8、2—11、2—20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文化场馆、旅游景点、宾馆饭店、书店、书屋的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十八)制定《银川市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加强工业企业生产产品绿色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重点完成1个示范工业园区、10家示范工业企业的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十九)制定《银川市快递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全市快递行业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快递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快递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加强快递行业绿色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重点完成附件2—19示范点创建工作及打造2个快递企业、20处快递收发站点。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制定《银川市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和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和道路运输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和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方案》。重点完成附件2—9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一)制定《银川市大中小型药店、医疗器械销售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大中小型药店、医疗器械销售店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小型药店、医疗器械销售店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大中小型药店、医疗器械销售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方案》,重点完成20家大中型药店的示范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二)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方案》;重点完成5家市属国有企业的示范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创建建设评估考核。
 
  (二十三)制定《银川市体育场馆、健身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体育场馆、健身馆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体育场馆、健身馆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体育场馆、健身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方案》。重点完成5个体育场馆的示范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四)制定《银川市驻银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驻银部队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驻银部队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完成驻银部队的示范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五)制定《银川市金融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引导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各机构争创示范网点;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重点完成附件2—17示范点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六)制定《2023年度银川市物业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将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评先选优、信用监管等内容。同时,将物业行业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级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范畴,联合市政部门指导监督辖区住建部门、街道和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做好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建设配合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七)制定《银川市通讯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银川市通讯行业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通讯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通讯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银川市通讯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方案》。重点完成附件2—18示范点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网络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要求:1.在3月25日前完成制度文件起草。
 
  2.全年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3.2023年11底前完成示范建设验收评估考核。
 
  (二十八)市级、各县(市)区等两级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机制,制定《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工作,推动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整体工作稳步提升。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四、保障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银川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试行)》,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示范点”的建设。
 
  (一)示范点验收。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设的“示范点”进行验收,凡是验收合格的,将全市通报表扬,并且给予命名授牌“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优秀示范点”。
 
  (二)示范点奖励。按照每个“示范小区”奖励1万元、“其他示范点”每个奖励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奖励经费从《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奖励金费中列支。
 
  (三)分类督导员队伍建设。凡是通过验收的“示范小区”将安排分类督导员,继续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分类督导员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集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将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形成上下联动、真抓实干、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质量,引领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
 
  (二)加强沟通交流,密切联系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行业归口管理、属地管理推进”的原则,按照“全民参与、全面推进、全力攻坚”的措施,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全面掌握“垃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这个流程走向。同时,按照附件1尽快梳理摸排统计,建立完善基础信息台账,于3月底前,上报市垃圾分类办。
 
  (三)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升意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营造“部门协作联动,人人参与分类”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垃圾分类治理宣传,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垃圾分类激励引导制度,积极联系各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宣传报道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同时,要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的反面典型和事例,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锁定目标任务,查找补齐短板。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细化分工,建立清单,明确任务。要不断建立健全相应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持续进行。对2023年示范点创建任务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拉出作战图,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同时,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要在“攻难”上做文章,在“克难”上出成效,全面解决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的疑难杂症。
 
  (五)加强督查考核,全面推进落实。银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力度,每半年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的创建情况,给予物质和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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