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产物判别:
哪些可按产品管理?哪些应按固废管理?
副产物判别主要依据《固废法》有关定义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文件。但实践中,到底应该是按产品管理还是按固体废物管理,已然成为影响不少企业营商环境的困扰,企业和相关部门都有诸多困惑。
副产品/固体废物判别的的主要依据: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一、明确基本原则
副产物的判别应该尊重程序、尊重价值、重视风险。判别,有鉴别、区分之意,是一项活动,不仅仅是看检测数据、对照法文条款,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基本原则,结合产业链情况,进行判断。
二、什么样的副产物可按产品管理?
《GB 34330—2017》第5.2条:
按产品管理的3条要求
风险得到控制条件下的资源属性充分发挥,源自“城市矿产”,助力“涵养山林”,可按产品管理。
如,满足以下条件的副产物,可按产品管理:
1、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确实质检合格的。
2、下游市场稳健,实卖→实买→实用,工艺技术成熟,核实过接收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但要特别警惕农业、水源等用途。
3、逆向物流商品,如过期失效药品等,在报废处置前的流通环节。为的是,便于向责任方转移、集中处置。
三、什么样的副产物应按废物管理
《中国环境报》:
警惕危废以“产品”名义逃避监管
基于欺骗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按产品管理,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按废物管理,也可以通过“销售”体现其资源价值,并非否定。
如,下面这些行为,应按废物管理:
1、名为销售、暗中补贴。
有的“产品”,简单算一下运输、中转、贮存、加工成本,比采购新料还贵,明显不合理。
2、名为利用、实为丢弃。
有的“产品”,利用原理说起来头头是道,但实际参数不可行,再深入调查发现可能“过道手”丢掉了。也有的以“利用”之名转移,实际为焚烧、贮存、填埋等方式处置。
3、“标准”似有实无。
很多废物,根据指标划出一条线形成“标准”,本质为“废物分等”,实际仍为废物标准,不是产品质量标准。应执行废物管理制度、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等手续。
假“产品”的最终命运:
名为利用、实为丢弃
副产物的判别需要综合、动态分析,属性判定结果随时可能受产业链或市场情况变动影响。产品和废物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再好再贵的产品违法倾倒后也是废物,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产业链上“用得好好”的物质,应该“尊重价值”。相关企业应当诚信合规经营,相关部门要提高判别规则可操作性,共同努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