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3年4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参考依据。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2022),为首次制定。该标准是《水回用导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对规范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工作,指导再生水利用规划、设计、运营、管理、评价,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益,促进再生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与利用具有积极意义。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指南》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的总体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样品采集与检测、资源环境属性核算和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结果表征等内容,可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利用企业精准量化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回收潜力和有害物质的无害化难度,为提高废物精细化管理提供指导。本标准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方法的空白,可为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提供参考依据。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T/CAEPI 61—2023《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技术要求》。该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以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采用水蒸汽脱附、冷凝回收有机溶剂的废气净化装置,并规定了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命名、基本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8年3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集雨型绿地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总体设计、参数与设计计算、雨水入渗工程、雨水调蓄工程、雨水回用工程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集雨型绿地设计。通过采取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控制与利用雨水,提高雨水渗透、调蓄、回用能力,且根据需要可消纳客水的绿地。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发布T/NBEA 005—2023《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该规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技术内容:保障人体健康,实施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控,规范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建设、验收、运行的技术要求。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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