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23〕4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
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对此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或按有关规定下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权限分级受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弃渣场变更管理
自2023年3月1日起,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进行弃渣,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弃渣场位置、因弃渣量增加需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弃渣。因弃渣量增加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复核。对存在未批先弃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手续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此前关于弃渣场的有关规定与53号令不相适应的条款,按照53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
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水土保持监测与验收
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可以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自2023年3月1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还未将技术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的市、县(区)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将技术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审批部门和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辖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各市级水利局要按职责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履职督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53号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要按照5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