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整理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咨询回复截止至2023年1月29日共计422项,通过将相关内容的分类整合,包含内容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内容的整理。
对《分类管理名录》第51条解释的回复(2017-05-08)
来信: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名录中未对电泳行业进行明确的归类,因此很多地方上的审批部门,为了工作不出错,把涉及该工艺的企业都归属到该名录中51条“使用有机涂层的”,从而要求编制报告书,并把项目定为三类工业项目,导致该类项目很难落户和审批。但个人觉得该条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范围太宽泛,缺少可操作性,按照审批部门的理解,电泳属于该条目,那喷漆、喷塑也应属于该条目,那后面53条等对喷漆又做另外说明就有冲突。而且电泳由于其电泳漆均为水性,一般VOC的挥发量小于5%,因此其工艺的环保性明显高于VOC挥发量在70%左右的有机溶剂型油漆的喷漆。2016底新的名录征求意见稿中都已对使用水性漆和10t以下有机溶剂型油漆喷漆项目进行了降级,但是该名录仍然未对电泳工艺进行说明,其43条内的“使用有机涂层的”这一条目也仅标注了“不含喷粉和喷塑”,若电泳仍要按照该条来管理的话,那若企业想把喷漆改电泳,原本以为是产业升级,可审批部门岂不是把企业从二类工业项目变为了三类工业项目,反而是产业的倒退了,因此希望环保部能对电泳行业进行明确归类或对“有机涂层”作进一步名词解释,以方便我们的工作。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请求对《分类管理名录》第51条解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33号),电泳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使用有机涂层的”类别,应编制报告书。
二、电泳工艺过程中的VOCs挥发量较小,与喷粉、喷塑同属于涂装行业鼓励类的清洁工艺。目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修订过程中,已将“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环评分类为:“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67项,喷粉、喷塑、浸塑和电泳只需编制报告表。
原分类管理名录配套文件是否还执行的回复(2017-08-09)
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问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公告 2015年 第67号)是否还执行?
回复: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原分类管理名录配套文件是否还执行”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信中提及的“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公告》),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其执行效力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的施行不存在直接关联。《公告》现行有效直至作出修订或废止决定。《公告》中第二和第三个配套文件,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和《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于涉及到资质等级和类别对应的具体项目类别,在执行中会受到《名录》的影响。根据《公告》规定,资质类别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自2017年9月1日起,鉴于《名录》对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出了调整,也将连带造成《公告》执行效果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适用的资质类别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公告》的执行。如,按照现行分类管理规定,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应具备《公告》规定的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2017年9月1日以后,按照《名录》规定,该项目调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只要具备《公告》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即可。二是《名录》中极个别涉及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或扩大范围)的项目类别(主要涉及方便食品制造、疗养院、页岩油和砂岩气开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及利用等),未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适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但由于资质类别划分较为宽泛,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较易进行区分的。我部也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或适时对《公告》作出补充规定。以上供你参考。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环保部令44号(2017)89条意见的回复( 2017-08-17)
来信:
该条对废塑料加工做报告书的表述为: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我认为,括弧内的“除”字应该改为“含”,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应做报告表或登记表,含分拣清洗工艺的必须做书。因为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废塑料来源复杂,在加工过程中释放出的环境影响因子多,对环境的影响应做深入评估;而对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水口料、边角料、无喷漆镀膜的残次品进行粉碎造粒再利用,与注塑工艺对环境的影响没有大的区别,应采用做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方式。请环保部领导予以研究回复。
回复: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加工、再生利用属于名录第86条“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废塑料的分拣清洗属于“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废塑料的加工、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环境影响要素复杂,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只有分拣清洗工艺的,是对废塑料进行简单的清洗和分类等前处理,没有后续加工等化学过程,对环境为轻度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85项,废塑料加工处理全部调整为报告表。
关于新施行的分类管理名录中几个问题的回复( 2017-09-07)
来信:
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第33项:生物制油是否应该为生物质油?个人不才,这两个应该是不同的概念了吧。2、第113项:登记表项中,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建筑面积5000平 方米以下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可以不做环评?3、第119项:报告书项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怎么界定?有没有具体的量化值?4、第144项:报告表项中: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登记表项中是“/”,那么小型沟渠的护坡应该是什么环评形式呢?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新施行的分类管理名录中几个问题”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关于“第33项 生物制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中“生物制油”是指“生物质制油”。2017版《名录》是沿用了2008版及2015版《名录》中关于“生物制油”的表述。
2、关于“第113项 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该项是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3、关于“第119项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的界定”。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中的规定,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
4、关于“第144项 小型沟渠的护坡的环评形式”。按照《名录》第144项“防洪治涝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清和环境法律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43项(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需编制报告书、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需编制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10项(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需要编制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14项(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已被废止,依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的规定,特大型主题公园应编制报告书、需要达到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27项(防洪除涝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依然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2017-09-07)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问题,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环境风险大小等确定。
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问题。《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给出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界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47类,其中第100项明确了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仅需要填写登记表即可。
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疑惑的回复(2017-09-07)
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新名录,食品添加剂归为了食品制造业,旧名录中属于化工行业,那么按照新名录资质类别适用轻工纺织化纤类别吗?还有地下水导则中化工报告书都是Ⅰ类项目,轻工类别与食品有关的报告书都是Ⅲ类项目,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不一致,该如何掌握呢?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疑惑”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据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量的大小、污染要素复杂程度、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的大小等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仍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以地下水导则规定为准。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清和环境法律注:原配套办法已被废止,具体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
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答复(2017-10-10)
来信:
本人查看2017年9月1号实施的新名录,有个疑惑:新名录中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水利类别(四十六条、146款),而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又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采掘类别。请问是否不妥?
回复: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在项目类别的表述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设50个一级类别和192个二级类别。《名录》第四十六类“水利”中的第146项“地下水开采”,是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A类“水利”中的第6项“地下水开采工程”基础上修订的,其一级类别未作调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共设11个类别。为强化编制机构专业能力和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附件二)在制订过程中,兼顾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型特征,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全部项目进行了重新归集。故环境影响类似的项目往往会适用同一个资质类别,而不完全遵循《名录》中的类别。
三、来信中提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地下水开采项目,虽列在《名录》的“水利”类别中,但由于其环境影响类型特征与资源开采类项目更为相近,而与其他水利类项目区别较大,故适用“采掘”类别资质,而不是“农林水利”类别资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29项(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与原管理名录基本一致,均需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
关于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疑问的回复(2017-10-20)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中“十五”对“单纯混合和分装”进行了备注,即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从字面意义理解,混合为一种或多种物质相互均和的过程,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项目,比如20%氯化钙溶液经蒸发浓缩后干燥造粒制备氯化钙颗粒。其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属单纯的提纯,即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的逆向操作,此种项目从污染物类别、产生量等角度均对环境 影响较小,是不可编制环评报告表,请明示!
回复:
来信中所提“20%氯化钙溶液经蒸发浓缩后干燥造粒制备氯化钙颗粒,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的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若建设内容涉及《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的,应综合考虑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44项,新名录已经将原名录规定的“单纯混合或分装”变更为“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但新名录依然规定需要编制报告表。
原地下水评价等级是否也随新环评变更的回复( 2017-11-28)
来信:
因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部份建设项目类别发生改变,如: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的项目类别154类(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由“报告书”降低为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的项目类别180类(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的“报告表”,但是,地下水环境评价分类没有随之变更,以上新建设项目在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否应随之变更为Ⅲ类?
回复:
一、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已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我部已经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修改工作,修订完成后将按程序发布。
清和环境法律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未进行修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然需要按照HJ 610-2016执行。
分类管理名录里面“硫化”工艺定义的回复( 2017-12-06)
来信:
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八项“橡胶与塑料制品业”中, 关于橡胶是“有炼化和及硫化工艺的”编制报告书。我们知道“硫化”的正式名称是“交联”,只不过以前的交联都是用的硫磺,所以业内俗称“硫化”,目前实际已经开发出很多种非硫磺系的硫化剂(交联剂),如金属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无硫硫化工艺(或称交联)不会产生硫磺硫化特有的含硫恶臭气体。想请问一下分类管理名录这里的“硫化”工艺是特指使用硫磺或其他含硫物质作为交联剂的“硫化”,还是指所有的“交联”反应都算是呢?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十八项“橡胶与塑料制品业”中规定“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项目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硫化工艺”泛指使用任何物质(含硫或不含硫)作为“交联剂”的“交联”反应。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二十六类,其中第52项主要述及橡胶制品业将原名录“炼化和硫化”变更为“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该变更符合本回复的论述,去除了原本硫化概念的局限性,包含了交联、架桥工艺中各种交联剂的范围。
分类管理名录里面“硫化”工艺定义的回复( 2017-12-06)
来信:
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八项“橡胶与塑料制品业”中, 关于橡胶是“有炼化和及硫化工艺的”编制报告书。我们知道“硫化”的正式名称是“交联”,只不过以前的交联都是用的硫磺,所以业内俗称“硫化”,目前实际已经开发出很多种非硫磺系的硫化剂(交联剂),如金属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无硫硫化工艺(或称交联)不会产生硫磺硫化特有的含硫恶臭气体。想请问一下分类管理名录这里的“硫化”工艺是特指使用硫磺或其他含硫物质作为交联剂的“硫化”,还是指所有的“交联”反应都算是呢?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十八项“橡胶与塑料制品业”中规定“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项目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硫化工艺”泛指使用任何物质(含硫或不含硫)作为“交联剂”的“交联”反应。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二十六类,其中第52项主要述及橡胶制品业将原名录“炼化和硫化”变更为“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该变更符合本回复的论述,去除了原本硫化概念的局限性,包含了交联、架桥工艺中各种交联剂的范围。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回复( 2018-01-30)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中“十五”对“单纯混合和分装”进行了备注,即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从字面意义理解,混合为一种或多种物质相互均和的过程,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项目,比如用原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硫酸锌、硼砂、复合肥填加剂等原料混合后烘干、造粒制作化肥的项目应该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即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的逆向操作,此种项目从污染物类别、产生量等角度均对环境 影响较小,应该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回复:
来信中所提“用原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硫酸锌、硼砂、复合肥添加剂等原料混合后烘干、造粒制作化肥”的项目,如果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且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的内容,建议按照《名录》“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的“其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项目生产过程虽不涉及化学反应,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内容的,应综合考虑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二十三类、第45项肥料制造。将编制报告书的要求变更为“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这一变化在实施中指向更为明确,更易理解。
关于钢丝切丸生产项目环评分类请示的回复 (2018-01-30)
来信:
钢丝切丸是一种常用的金属工件表面处理材料,用钢丸处理金属工件的表面可以起到增加金属工件表面压力的作用,可以很好的提高工件的抗疲劳能力。我公司拟建设年产2000吨钢丝切丸项目,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进行咨询请示。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的轮胎钢丝口圈,设备为钢丝口圈分离机、钢丝切丸机、切丸研磨机。生产工艺为:一、将外购的钢丝口圈通过“钢丝口圈分离机”常温下物理挤压一圈,然后人工分离口圈与钢丝,口圈出售,钢丝进入下一工序,整个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气;二、钢丝通过“钢丝切丸机”加工成不同型号的切丸;三、钢丝切丸通过“切丸研磨机”进行磨圆产出成品。此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过滤外排。整个生产过程中仅对钢丝进行物理切割、研磨处理,不对废橡胶再生利用。我们认为: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丝切丸项目行业类别应为“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根据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钢丝切丸项目应为“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环评类别应为“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报告表。
回复:
根据来信所述项目生产工艺,钢丝切丸项目的环评分类,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中“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的“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三十三类、第66项。环评类别未变,增加了VOCs要求。
糕点、面包制造的具体分类?(2018-02-01)
来信:
在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发现他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那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1411糕点、面包制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糕点、面包制造又似乎没有包括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我们比较迷茫。烦请答疑解惑!
回复:
“糕点、面包制造”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的范畴,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截潜工程属于采掘类还是农林水利类疑问的回复(2018-06-26)
来信:
工程是采取截潜流取水方式,通过河道内修建地下截渗墙截潜流,并由非完整性地下渗渠取水后经泵房加压向水厂供水。1、从相关资料中的定义来看,截潜流工程是在河底砂卵石层内,垂直河道主流修建截水墙,同时在截水墙上游修筑集水廊道,将地下水引入集水井的取水工程。根据截潜流工程的字面定义,似乎适用于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地下水开采”,属“采掘”行业类别。2、从工程特征和环境影响特征来看,这种取水方式每取1方水,河道内必少1方水,其实质是取了地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是考虑了河流流量保证率的问题,其环境影响特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引水工程”相似。而“引水工程”属于“农林水利”行业类别。
回复:
“截潜流取水工程”所取水资源属于地表水资源,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保部令第44号)“四十六、水利”中的“143.引水工程”确定环评分类。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26项。环评类别与原名录要求基本一致。
关于助动车制造环评类别的回复(2018-07-23)
来信:
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无助动车制造的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行车3761、助动车3770、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9;故助动力车制造应参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77自行车制造进行管理,而不是参照7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回复:
“助动车制造”项目,建议参照《名录》“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76.自行车制造”判断其环评分类。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76项(助动车制造377)。环评类别与原名录一致。
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2018-09-17)
来信:
根据《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三十九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编制报告书。先咨询如下:有个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地理位置属于同一个行政街道,直接距离两公里,新选址的地方纳污水体、医院污水去向与搬迁前相同,搬迁后规模由原来150张床位扩大到500张,即新增350张床位。请问按照名录及修改单,本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为新增规模没达到500张及以上。
回复:
搬迁后新增床位至500张,相当于异地新建了500张床位的妇幼保健医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九、卫生”中的“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分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08项,环评类别无变化。本回复提出异地新建500张床位需编制报告书,从文意可以理解为原地扩建不足500张的情况下,可以只编制报告表,通过多次扩建可以将环评类别降档。
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2018-09-1)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6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环境敏感区是指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本项目为天然气管线工程,线管线路长度为41km。项目沿线主要为林地、空地、田地、道路,不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文物保护单位。本天然气管线工程沿线均在农村、城镇的外围,不占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居住、医疗、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用地。管道线路200m大气、噪声评价范围、5000m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内有多个农村、城镇,最近的敏感点距离为20m(影响人数20人),200m范围内的敏感点影响人数最多为200人。请问本项目是否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环境敏感区?
回复:
《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来信中所提项目应属于涉及《名录》“(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47项。环评类别中取消了原名录对200公里以上编制报告书的要求。敏感区域要求基本同原名录。
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2018-09-17)
来信:
贵部2009年《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中规定新建整车项目需由环保部审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明确汽车项目需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现咨询贵部以下问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五 汽车制造业”中所有行业是否都应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 汽车制造业”中“3630 改装汽车制造 指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GB/T4754-2017中整车制造代码为3611/3612,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提及改装车,请问3630改装车制造是否属于整车制造?3、以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的喷涂,不属于“3630 改装汽车制造”,疑似属于“3799 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请问此类项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71 汽车制造”还是“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回复:
《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有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分级审批相关规定确定。《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71汽车制造”包含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汽车制造业”中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3改装汽车制造等全部。来信中所提“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喷涂”的项目,应根据《名录》“71汽车制造”判定环评类别。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71项(改装汽车制造363)。环评类别要求基本与原名录一致。
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2018-09-17)
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其中“砖瓦制造“是否包含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代码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定义,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应属于 水泥制品制造。现恳请明确给予指导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是否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中的砖瓦制造办理报告表。如是,建议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实行简化管理,办理登记表。因为“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为噪声污染,其对环境影响较小,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恳请明确多少生产规模以上的应办理报告表,多少规模以下的应办理登记表。
回复:
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以下称《名录》)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来信所提的对该类项目简化管理的建议,将在下一步《名录》动态修订中统筹考虑。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环评类别无变化。
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018-10-31)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需做报告书,石墨采用六面顶压机高温高压法制备金刚石,涉及叶蜡石烘烤、高温高压合成(压力5-6GPa、腔体内部温度1200℃左右),后处理提纯(破碎、电解、水力浮选、酸洗、碱洗、水洗、烘干)等工序,是否属于含焙烧的碳素制品需要做报告书呢?
回复:
以石墨为原料采用六面顶压机高温高压制备金刚石的工艺不属于焙烧,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6.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环评类别无变化。
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018-10-31)
来信:
炼钢工艺包括转炉炼钢-连铸-轧钢,实际工作中,遇到钢铁企业只对其中的连铸机进行改造,不涉及前道的冶炼及后道的轧钢,钢水来源不变,对照分类管理名录,59 炼钢,60黑色金属铸造,61 压延加工。连铸属于中间环节,产品最终经轧钢为钢材,不属于铸造,到底应对应59炼钢做报告书,还是根据61压延根据规模确定做报告表或书。
回复:
对连铸机进行改造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61压延加工”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63项(钢压延加工313)。环评类别无变化。
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018-10-31)
来信:
废旧塑料收集分拣、破碎、清洗项目属于废旧资源类项目,根据最新分类管理名录: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加工、再生利用需做报告书。废旧塑料一般工序为回收后分拣、破碎减容、清洗工序后塑料碎片直接外售,不进行熔融等后续加工、再生利用。分拣、清洗工艺中间工序包含破碎工艺,破碎过程主要为物理减容,温度较低不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请问该类项目环评类别是否可判定为报告表?
回复:
废塑料进行分拣、破碎、清洗的项目,可按照《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85项(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塑料的加工处理需编制报告表。
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 (2018-10-31)
来信:
原料为无图案文字布商标经丝网印刷有图案、文字布商标项目,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是C17纺织业中C1713棉印染精加工(根据注释棉印染精加工包括对织物的印花加工),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中六、纺织业中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报告书类别,并执行纺织染整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中染整名词解释是包含印花)?还是属于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C2319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30、印刷厂,全部报告表类别。纸制品的印刷无疑是属于C23,本项目布标印刷与一般纸制品丝网印刷工艺一致,只是承印物不同,个人觉得纺织品的染整应该侧重染或是湿法印花等。具体应该如何判定请回复。
回复:
可按照《名录》中“十二、印刷品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39项(印刷231)。环评分类中将“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的”调整为报告书,“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 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 除外)”的需编制报告表。
关于机制炭生产项目环评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2663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
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和环境法律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本回复述及问题,可按照第二十二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第43项生物质燃料加工254实施。机制炭属于该项下“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编制报告表。
关于蔬菜加工的具体分类的回复(2019-01-07)
来信:
在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发现他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那么?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菌类、水果、坚果的加工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2、中央厨房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中央厨房又似乎没有包括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我们比较迷茫。烦请答疑解惑
回复:
《国民经济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应归类为《名录》“三、食品制造业”中的“11方便食品制造”。“中央厨房”应归类为《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清和环境法律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十一类食品制造业、第21项(方便食品制造143)。除单纯分装外的均需编制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删去“餐饮、娱乐、洗浴场所”类别,但第24项规定“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需要编制报告表。中央厨房是否属于该类暂无明确的答复,我们认为不应归于该类别,食品制造与中央厨房的食品加工尚有区别。建议在环评编制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2019-01-07)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47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86条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
“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来信所提“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与《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清和环境法律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需要编制报告书,不论再生塑料是自己产生还是外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三十九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5项(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对废塑料的加工处理,仅需要编制报告表。
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水养殖)环评文件形式的咨询回复 (2019-04-30)
来信:
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要求,凡属于1级、2级、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有一个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申请用海面积超过500公顷,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的等级判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形成的最终报批稿已于当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机构改革和重组,目前该项目移交到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1号),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请问:该项目最终提交的审批稿是以报告书形式上报还是以报告表形式上报?
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令1号)明确“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养殖项目编制报告表,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规定“大型网箱、深水网箱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出现上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前,基层海洋部门普遍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是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海水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二、在机构改革之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至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高于推荐性国标《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因此,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发布后,“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养殖应编制报告表。三、鉴于该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且项目的申请报批时间处于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的过渡期,您既可以继续以报告书的形式报批并履行后续程序,也可以主动终止报告书的审批程序,改以报告表的形式重新报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建议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清和环境法律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4项(海水养殖0411),对海水养殖项目,超过1000亩需要编制报告书、300亩以上不到1000亩的编制报告表。原名录无报告书情形,依据本回复中情况远超1000亩,需要编制报告书。
关于架空电缆涉海环评咨询的回复(2020-05-28)
来信:
某一架空电缆,涉及陆域和海域,海域中建设4个塔基并架空电线穿越海域。现需对其穿越海域部分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与管理机构沟通过程中有几点疑义,请解答为盼。一、项目类别是否能够以整个线路的类别来定性并确定评价等级,即”五十、核与输变电“中的”181.输变电工程“?二、“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中的”管道、电(光)缆工程“是否专门指代海底管道工程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是否也包含了海域上方架空通过的电缆或热力输送管道等工程类型?若本项目单独以涉海段名义编制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工程类别是否可以定为”四十八、海洋工程“中的“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三、涉海段是否可以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界定为“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并确定评价等级?
回复:
一、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本着提高审批效能、减少重复审批的原则,建议该架空电缆按照“181.输变电工程”整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内容纳入其中,不再单独编制海洋环评报告书。二、涉海段架空电缆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分类,应属于“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地热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海洋空间能源(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议按照该类型确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海部分的评价等级和评价内容。
清和环境法律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已调整为第161项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无变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可对应为第151项(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工程)或第152项(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并依据装机容量等要求决定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关于海洋疏浚工程应对分类管理名录哪个类别问题的回复(2021-03-22)
来信:
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
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