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期,闵行区生态环境窗口(咨询电话:33886903)接到不少关于排污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咨询电话,多数企业环保负责人对排污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办理的先后顺序不太了解或存有疑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决解答面临难题,引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期“生态畅聊”就重点解答这类问题,并对相关管理内容进一步展开介绍。
01办理条件
(一)排污许可办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核发条件和申请表要求提供环评批准文件等,但是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未列其中。
(二)竣工验收办理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和审批决定等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02办理顺序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多数企业在实际建设过程需要对生产设备或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根据《办法》第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此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同样提出“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综上可知,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办理许可证的,应在环保设施调试或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调试结束后方才办理竣工验收,基本上可以判定顺序为:“环评批复→项目建设→排污许可→设备调试→竣工验收→正式投产”。
03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许可与竣工验收联系紧密,竣工验收代表的项目建设的结束,而排污许可管理是动态更新,随着企业发展滚动许可,排污许可的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排放口规范化、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同时接受全社会监督。未履行相应义务将面临相应处罚。因此,排污许可证不仅仅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提供重要依据,而且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出“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面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良好氛围,逐步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