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成社会生活噪声,是指认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此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您反映的问题属公安部门负责或请反映至市长热线。联系电话:公安部门:110,市长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