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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答复→验收中关于未检出与总量核算问题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3-02-22

  来信内容: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验收中某个大气环境污染因子未检出,若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算其排放量,则超出环评中核定的排放量,请问对于未检出的因子,验收总量核算时,排放量可以按“0”来计算吗?
 
  答复内容:
 
  你好,验收中某个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关于排放量的计算问题,在现行的国标方法中未作统一规定。建议在开展验收总量核算时,参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 数据处理方法”执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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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物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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