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废系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若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或不属于固体废物则其不是一般工业固废,其定义上并未区分是否有利用价值,部分单位误认为其生产中产生的可出售的废纸板、废塑料、废金属等不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并未发布过一般工业固废分类名录,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该标准从来源方面共将一般固废分为6个来源、40个类别,来源之一的“废弃资源”共分了14个类别,多数为企业可出售的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
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违法行为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01.罚金
5-2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01.罚金
5-2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01.罚金
10-10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01.罚金
10-10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01.罚金
10-10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01.罚金
处置费1-3倍的罚款,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01.罚金
10-100万元
02.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一百零四条
相关人员
01.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处罚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02.擅自倾倒、遗撒固废处罚措施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