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公示调试起止时间中,关于“止”的日期应该如何理解
咨询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此处对于“起、止”日期并未明确。“起”容易理解,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开始调试的日期,但“止”具体是指什么?根据贵厅早前的答复:从建设项目竣工且依法开始设备调试直至项目通过验收的时间段可理解为试运行阶段(调试阶段)。那么“止”是指通过验收的日期吗?但公示时如果预先设定验收日期,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调试不稳定等因素未能按照设定日期验收应该怎么处理?关于“止”的日期应该如何理解?盼回复。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