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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山东发改委 | 发布时间:2023-01-14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五个不变”,努力做到“四个优化”,进一步提升“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耗煤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以国家将要公布的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或其他文件为准)“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取消区域系数。能耗和煤耗替代源形成的替代量,属于规上企业的,以2020年统计数据为准,属于规下企业的,以“两高”核查数据为准;对于“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替代源,以其关停或技改前的上一年数据为准。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煤电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鼓励新建“两高”项目应用“绿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三、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沿黄重点区域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合规工业园区之外新建“两高”项目,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且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整合自有或其他沿黄重点区域“两高”产能,在项目原厂址内实施的产能整合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履行省级窗口指导或提级审批程序。对违规“两高”项目完善手续时间统一调整为2023年年底。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
 
  附件: 1.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doc
 
   2.山东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2023年版).docx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月12日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统筹做好节能减煤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深入调研起草了《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拟对“两高”管控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通知》征求了各市、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现已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公开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
 
  一是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管理范围。主要考虑是:两个行业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确定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范围,“两高”核查结果显示,总体能耗较低,调出“两高”项目范围不会对能耗总量和强度产生明显影响。
 
  二是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中调出单列。主要考虑是:国家对铸造用生铁行业实行单独管理,不执行钢铁行业产业政策,将铸造用生铁单列后,我省“两高”行业个数仍然保持16个。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
 
  优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有利于推动“两高”行业产能整合、上大压小、上整压散,促进“两高”行业提档升级、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三个必须”: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二是必须确保能够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三是必须确保能够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的既定决策部署。
 
  一是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调整前煤电、炼化、水泥、电解铝能耗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其他行业为不低于1:1.2。这是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主要考虑是:国家能耗管控政策已由“总量和强度双控”调整为“强度为主、总量为辅”,主要考核强度、总量实行弹性管理,我省只要完成“十四五”万元GDP能耗强度下降15.5%的激励目标,国家便不再考核我省能耗总量。为实现这一目标,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严控两高、优化其他”的发展思路,一方面抓住“两高”这个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紧紧盯住,坚决控制住能耗总量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优化发展非“两高”行业,推动全社会万元GDP能耗强度有效下降。实现“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的有效手段是对新建项目实行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此次之所以将能耗减量替代调整为等量替代,主要原因是:其一,能耗等量替代可以确保实现“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其二,能耗等量替代比减量替代明显有利于“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整合退出;其三,能耗替代比例的大小对能耗强度下降影响不大,我省“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实现主要还得靠优化发展非“两高”行业,以及推动存量“两高”项目能效改造提升。因此,将能耗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是比较合适的。
 
  二是煤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减量替代。调整前所有行业煤耗替代比例均为不低于1:1.2。主要考虑是:其一,“十三五”我省付出艰苦努力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各行业煤炭消费很紧张,不低于1:1.2的煤耗替代比例对落后产能整合形成较大制约,特别是不利于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的更新改造;其二,鉴于国家对我省“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压减10%的约束性指标没有改变,不宜将煤耗替代比例下调过多,设定为不低于1:1.1与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目标相匹配是比较合适的。其三,国家规定对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三是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调整前煤电、炼化、水泥、电解铝碳排放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其他行业为不低于1:1.2。主要考虑是:碳排放与能耗、煤耗正相关,参照能耗、煤耗替代比例调整幅度,并考虑到国家对我省“十四五”碳排放总量下降没有要求,只是要求强度下降20.5%,将碳排放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是比较合适的。
 
  四是产能方面,适当调低部分行业替代比例。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调整前氯碱(烧碱)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25,化肥(合成氨、尿素)为不低于1:1.05,轮胎中的子午胎为不低于1:1.05、其他为不低于1:1.2,电解铝为不低于1:1.5。主要考虑是:国家对这些行业要求总量控制,没有规定具体替代比例,因此实行等量替代保证不新增产能即可。煤电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对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我省的煤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调整前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主要考虑是:替代比例过高不利于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更新改造,国家要求的是总量控制、按需建设,根据各省电力需求缺口在现有装机规模基础上下达新增装机规模,为保障电力供应、满足调峰需要,对我省存量机组的更新改造只要确保不新增产能即可。同时,考虑到煤电行业煤耗占全社会的比重较大,且煤炭消费总量压减10%的刚性任务没有改变,参照煤耗替代比例,将我省自行通过“上大压小”建设的煤电项目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1比较合适。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保持不变。比如钢铁行业,按国家规定,通道城市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5,非通道城市不低于1:1.25,部分特殊项目不低于1:1。
 
  五是污染物排放方面,替代比例按原有规定保持不变。即一般情况下实行等量替代,但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市、区)、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替代比例不低于1:2。
 
  (三)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
 
  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不再实行省级窗口指导制度。主要考虑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对新建“两高”项目进行严格管控,对“两高”技术改造项目积极鼓励实施,由此“两高”行业新建项目将会减少,存量项目技术改造将是主流,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两高”行业改造升级,由市级指导比较合适。同时,为尽可能避免以技术改造之名违规新建“两高”项目,要求市级指导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里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一个平台监管”“一支队伍检查”,并紧紧依靠“四进”工作队力量,强化对“两高”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
 
  将国家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轮胎和铸造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相关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主要考虑是:根据“两高”核查结果,划定该标准对“两高”行业降低能耗强度、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效果比较明显,同时也在企业承受范围之内,有利于改造提升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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