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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