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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22年生态环保政策最全盘点看这里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整理 | 发布时间:2022-12-3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2年即将过去,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一年都有哪些重要的环保政策
 
  1月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项部署,坚持“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针对性举措,协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十四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统筹谋划和具体部署。《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聚焦建设美丽海湾的主线,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更加注重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更加注重示范引领和长效机制建设,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与治理能力提升,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的主要指标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
 
 
  《规划》共六章,分别从规划背景、总体要求、聚焦重要湖泊推进保护治理、推动大江大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具体阐释。《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一批专项规划和重大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全国第一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加快创新。
 
 
  三部门联合印发《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短板技术装备取得突破,高效低碳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充分满足重大环境治理需求。行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稳步提高,打造若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细分领域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形成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格局,多元化互补的发展模式更加凸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四五”时期,我国钢铁工业仍然存在产能过剩压力大、产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有待提升、产业集中度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文件,更好地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要求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督导帮扶和监督评估推进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大资金保障,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形成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各方合力,确保各项攻坚任务措施落实见效。
 
 
  规划提出,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在粮食主产区和畜禽养殖集中区统筹规划建设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发展。
 
 
  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现就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到2025年,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固废产生强度下降,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力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其中,冶炼渣达到73%,工业副产石膏达到73%,赤泥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高。
 
 
  要求到2025年,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00个以上,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2月份
 
 
  按照《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有关部署,为推动各有关方面科学做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现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位于长江上游,地处四川盆地,是我国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最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城镇化区域,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本底良好。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污染跨界协同治理,探索绿色转型发展新路径,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生态环境部牵头编制本规划。
 
 
  按照《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集中一年时间,推动高危细分领域企业隐患问题整改和自动化改造落实到位。到 2022 年底,确酸按生产、硝化、光气化、氯化、有机硅多晶硅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全面落实,并建立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等企业专项治理;硝化、光气化、氟化重氮化工艺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改造示范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等有关要求,统筹兼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现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
 
 
  为建设美丽城市,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以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做到清洁、安全、文明和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月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决策部署,落实新时期国家生态保护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十四五”全国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应该看到,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制定本意见。
 
 
  为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投入,加强金融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支撑,推进适宜金融支持的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建设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生态环境部开发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并已上线运行,制定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著录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目录数据库、著录信息源以及著录项目细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著录,可用于建立生态环境档案的检索系统。标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一化学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本标准不适用于高生物累积性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
 
 
  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具体举措,旨在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油气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重点针对存量未落户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底数。根据文件,自查对象包括电网和发电企业,范围为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为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实施后新产生的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锰渣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本标准实施前堆存锰渣的利用、充填和回填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方案提出,到 2022 年 6 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到 2025 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 9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 1 年完成。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共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与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绿色丝绸之路理念得到各方认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扎实推进,绿色示范项目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更加紧密,“走出去”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4月份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为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行动纲领。《意见》提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42-2022)、《土壤和沉积物 20种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43-202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上述3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指出,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落实节约优先方针,以节能增效、减排降碳为重点工作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作用,坚持自主自愿参与,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探索建立简便易行、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服务模式,努力打造专业化、有权威和影响力的品牌服务,为完成“十四五”能耗控制目标任务、力争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等目标愿景贡献应有的力量。
 
 
  产业用纺织品用于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是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纺织工业高端化的重要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产业用纺织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5月份
 
 
  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与土壤描述、土壤采样、土壤监测与评估、土壤修复与风险管控和土壤生态毒理等土壤环境相关的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与土壤环境相关的基本名词术语及定义。该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深入评估气候变化影响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基础及挑战机遇的基础上,提出新阶段下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重点领域、区域格局和保障措施。《适应战略2035》明确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应坚持“主动适应、预防为主,科学适应、顺应自然,系统适应、突出重点,协同适应、联动共治”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35年,气候变化监测预警能力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气候风险管理和防范体系基本成熟,重特大气候相关灾害风险得到有效防控,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显著提升,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改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环境卫生标志;3. 环境卫生设施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4. 环境卫生机械与设备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5. 环境卫生应急标志。
 
 
  优化社区智慧电网、水网、气网和热网布局,推进小区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扩大智能感知设施和技术在安全管理、群防群治、机动车(自行车)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应用。
 
 
  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尾矿库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和规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推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塑料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
 
 
  为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试行)》《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6月份
 
 
  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中化学物质测试术语的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常用的化学物质测试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工作,确保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贮存,现批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批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目标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基础上,坚持降低排放强度为主、控制排放总量为辅的方针,着力构建政策激励、市场引导和监管约束的多向引导机制,探索全社会协同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的实施路径。到 2025 年,农业农村减排固碳与粮食安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融合的格局基本形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 产品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农田土壤固碳能力增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用能效率提升。
 
 
  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为目标,按照快速及时、准确可靠、数据说话、支撑决策的原则,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空气应急监测。不适用于涉及军事设施、核设施等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
 
 
  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源头准入。《指南》要求,各地应制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从产业规划、国家政策、地方要求、项目投资、工艺技术、反应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程度等方面提出项目准入规定,解决“怎么选择项目、什么项目能落地”的问题。
 
 
  计划提到,到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能效全面提升,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能效明显提升,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节能提效工艺技术装备广泛应用,标准、服务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重点产品能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尽其用、效率至上成为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共同理念和普遍要求,节能提效进一步成为绿色低碳的“第一能源”和降耗减碳的首要举措。
 
 
  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轻工业“三品”战略成效显著,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满足消费、稳定出口、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中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国际知名品牌不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7月份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等4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这4项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一化学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支撑经济平稳运行五项重点举措之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行非现场监管,突出精准治污;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突出科学治污;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突出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等7项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TD/T 1070.1-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TD/T 1070.2-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2部分:煤炭矿山;TD/T 1070.4-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4部分:建材矿山;TD/T 1070.5-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5部分:化工矿山;TD/T 1070.6-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6部分:稀土矿山;TD/T 1070.7-2022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7部分:油气矿山;DZ/T 0204-2022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稀土(代替DZ/T 0204-20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文件。本技术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环境健康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家电市场短板弱项,打通家电消费堵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低碳、绿色、智能、时尚家电消费升级需求,拉动家电及上下游关联产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务院同意,发布《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水运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与资源安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现就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与用能结构优化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研发、示范、推广一批减排效果显著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工艺装备产品,筑牢工业领域碳达峰基础。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幅度大于全社会下降幅度,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8月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国务院专项督查反馈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制定本行动方案。通过攻坚,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方案》提出,到2023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部门协作机制基本建立,相关统计基础进一步加强,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稳步开展,碳排放数据对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初步建成。到2025年,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统计基础更加扎实,核算方法更加科学,技术手段更加先进,数据质量全面提高,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全面、科学、可靠数据支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分类检索效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原则、编码方法、类目设置的基本范围,是生态环境档案信息分类标引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决策部署,紧密衔接《“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十四五”时期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赋能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达峰,制定本计划。
 
 
  《方案》提出,支持建立以财政投入、市场参与为总体导向的资金多元化利用机制,支持建立以防洪治理、水沙调控为重点方向的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支持建立以税费引导、专项奖励为调节手段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支持建立以整体治理、分段施策为基本思路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建立以因地制宜、集约高效为主要特点的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机制,支持建立以传承弘扬、协同发展为重要目标的黄河文化投入机制。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包括5个部分,即100基础通用标准,200节能降碳标准,300污染防治标准,400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500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其中,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和绿色低碳评价两个方面;节能降碳标准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设计与管理,以及核算与监测等五个方面;污染防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船舶污染物综合排放等五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包括环境保护技术、生态环境修复、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环境保护修复统计与评价等四个方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包括污水再生利用和废旧物循环利用两个方面。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优化建立全国光伏大产业大市场,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建设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提出立足长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创新进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系统对接、深化全链合作,支持协同发展、稳定产业供需,坚持统筹发力、加强宣传引导等五项具体举措。
 
  9月份
 
 
  为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的履约工作,进一步规范大气中相关受控物质的监测技术,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和《背景大气中受控卤代化合物低温预浓缩 气相色谱-质谱法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环境,保障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现批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我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重大科技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气象局、林草局编制了《“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稳步推进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 年)》,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本行政区域2023—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构建监测网络和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并稳步开展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
 
 
  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0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2022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部署、积极减缓气候变化、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政策体系和支撑保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五个方面。同时,全面总结了2021年以来我国各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新的部署和政策行动,展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新进展和新成效,以及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所作出的贡献。《2022年度报告》还阐述了中方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十三五”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 年)》,在轨的生态环境卫星在大气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自然生态监测等方面具备了较强的遥感监测能力,在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1月份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用能结构明显优化,低碳工艺研发应用取得重要进展,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十五五”期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大幅改善,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通知提到,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快递包装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依法做好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焦化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到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的转变,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而是要求更加高效地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快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2年版)》。后续,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节能司子站分行业、分领域发布应用指南和案例,并组织开展线上“节能服务进企业”系列活动,加强供需对接。
 
 
  《意见》指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 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并纳入问题台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作用,提高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质量,提升气候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2月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替代《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和《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中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意见》指出,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构建高效、可持续的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全面完成,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碳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水平和产业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提出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全面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规范、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推动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工作的良性发展,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含铬皮革废料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运行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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