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2月6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得到有效控制,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物质循环、项目协同、产业联动形成较大规模,固废产业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无废”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无废城市”建设达到全区领先水平的目标。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要求,高质量开展全市“无废城市”建设,推动鄂尔多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市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从城市整体发展层面推动固体废物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核心,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系统谋划我市在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下的“无废城市”建设行动路线图,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相融合,推动以煤炭为主的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形成鄂尔多斯“无废”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1.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坚持减污降碳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体推进,坚持“无废城市”建设与相关规划方案协同开展,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2.因地制宜、稳中求进。坚持立足本地城市实际情况,明确目标定位,突出主要任务,强化保障措施,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3.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煤系工业固体废物为重点,围绕煤炭开采、电力生产、煤化工、天然气开采等行业,着力解决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逐一靶向设计任务,着力化解难点问题。
4.理念先行、全民共建。坚持普及“无废”理念,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全社会共建共享的良好建设氛围。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得到有效控制,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物质循环、项目协同、产业联动形成较大规模,固废产业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无废”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无废城市”建设达到全区领先水平。
2.指标体系
我市“无废城市”指标体系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原则,立足鄂尔多斯发展定位、产业结构特点、经济技术基础等,融合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由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和52个三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置、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等5个方面。二级指标主要覆盖工业、农业、建筑业、生活领域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与群众获得感等16个方面。三级指标分为三类:第I类为必选指标,共25项,是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均需落实的约束性指标。第II类为可选指标,共20项,是依据我市任务安排的选择性指标。第Ⅲ类为自选指标,是结合我市自身发展定位、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特点,共设置7项指标。我市指标体系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做好减法,优化产业结构。到2025年,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力争每万元GDP固废产生量小于6吨,源头减量化成效明显。
二是提质增效,交出百分答卷。到2025年,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得到有效增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固体废物堆场环境整治实现无死角全覆盖。
三是突出重点,形成地方特色。到2025年,固废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提升至57%以上,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推进。
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注:★表示国家体系必选指标,●表示我市自创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方向引领,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方案落地实施
高位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立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序推进相关领域重点任务,统筹管理实施进度。在“无废城市”建设期间,统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统筹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实现各类固体废物协同处置。
(牵头部门:市无废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推动减污降碳,统筹设计重点任务
基于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性,将“无废城市”建设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城市建设管理有机融合,充分结合污染物防治和碳排放工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任务设计。通过强化“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煤炭能源供消结构调整等策略,加快从源头协同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减污降碳。通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存量消纳和综合利用、提高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优化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等途径,推进固体废物污染协同控制,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牵头部门:市无废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建立考核体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对重点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等进行考核。将“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重点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要任务,确保按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逐步建立重点任务与部门、旗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无废城市”建设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对建设目标指标、任务清单和工程项目清单等的完成情况,以及形成的经验模式和亮点案例等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及中长期发展影响。
(牵头部门:市无废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成员单位)
(二)践行绿色低碳循环理念,化工业固废为工业资源
4.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提升一次工业资源利用效率
调整能源供消结构,减少煤系固体废物产生。坚持煤电气风光氢储并举,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以沙漠和丘陵地区为重点,综合考虑采煤沉陷区,加快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布局方案落地实施。完善清洁供暖政策,重点削减民用散煤与农业用煤消费量,减少煤炭资源消耗,推动能源领域减污降碳。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强化环境源头防控,降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在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163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中深化“高产废”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作为衡量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维度,倒逼煤炭开采、煤化工、电力、冶金和炼焦等产业工艺优化调整。严格审查全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严格控制“产业链条短、深加工程度低、产废强度高”的传统行业发展规模,推动我市煤电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探索建立项目能评、碳评联动审批试点,严控产能过剩项目新增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低水平项目市场准入。依法开展煤炭采选、火电、煤化工等重点项目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环评工作,严格审核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治理方案,落实项目工程“三同时”政策要求,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逐步削减或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持续推动煤矿技改、煤炭资源整合以及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煤炭产能结构。推动煤电行业实施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按照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加快淘汰和化解水泥、电石、铁合金、焦化等落后过剩产能,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源头减少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善循环发展链条,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现有煤炭产业链延伸,推进煤炭分级梯级资源化利用及其延伸产业链项目,开展褐煤、低阶煤制氢和热解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依托煤制油气、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推动煤化工向下游煤基精细化学品、煤基高端新材料方向延伸,实现从基础原料煤到清洁燃料、再到煤基精细化学品及高端新材料于一体的产品梯次升级。加速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发展与煤化工相关的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下游产业,形成相互依存、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链条,形成煤—电—气—焦多方联产的发展格局,实现煤化工上下游产品的循环发展。推动煤化工与煤炭开采、电力、石油化工、氯碱化工、冶金建材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发展综合利用产业,增强二次工业资源生产能力
出台利用扶持政策,壮大综合利用产业。落实《鄂尔多斯市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办法》,逐步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政策。探索设立固废治理基金,按照工业企业固废产生量及利用处置方式计提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固废综合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以及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项目示范。加大综合利用项目中央预算资金、自治区绿色化发展资金及市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采用财政贴息、建立生态环境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发展绿色信贷,持续推进银行对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信贷业务激励、约束机制。简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和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能耗配额,鼓励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封场后固体废物开采再利用。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出台综合利用规划,引领综合利用产业。编制出台《鄂尔多斯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不同行业、产品、工艺的需求,规划和设计产业内部、产业之间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方案。结合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和气化渣等固体废物产生空间和时间分布,市级层面科学统筹布局综合利用企业,防止综合利用项目盲目发展与恶性竞争。推动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规划作为享受财政补贴、绿色信贷等优惠政策的前提,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依托国家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及其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聚焦重点固体废物,靶向施策综合利用。聚焦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气化渣和钻井岩屑等固体废物,推动高铝粉煤灰中有价元素提取,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高铝煤炭—火电—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电解铝及深加工—锗镓等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粉煤灰和炉渣在蒸压砖、砌块、透水砖、轻质保温材料、耐火材料等应用,加大其在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探索脱硫石膏在生产建筑石膏粉、石膏板及功能性石膏制品的应用。推广气化渣分级分质应用示范,提高产物附加值,发展细级气化渣提碳和制备高性能掺合料,鼓励气化渣开展制备吸附材料、橡塑填料、土壤调理剂和建筑材料等高值化利用。持续推广钻井岩屑在烧结砖生产和生态修复的应用,探索其他资源化利用途径。推动将本地先进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等国家级名录。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
打开综合利用市场,提高利用产品份额。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参与的市场机制,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研发与市场推广力度,将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建筑材料等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调整运输结构,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运输半径,探索建立固体废弃物跨区域转移合作与利用处置补偿机制,鼓励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走出去”,协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资源化利用。推动“互联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产废企业与利废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业固体废物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份额。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制定综合利用标准,守住综合利用底线。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亟待消化的工业固体废物为重点,探索研究制定并推动出台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为,控制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鼓励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行业或团体标准制定。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严控新建综合利用项目准入条件,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两高”项目,防止低端落后项目成为“散乱污”企业。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发挥工业园区产业优势。依托全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示范基地,针对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实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准格尔旗示范基地,针对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脱硫石膏实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鄂托克旗示范基地,针对冶金渣、电石渣、煤焦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乌审旗加强气化渣、煤矸石、煤焦油等煤化工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研究;在达拉特旗推进装配式固废发泡陶瓷复合墙体及应用技术研发。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胜区人民政府、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6.规范贮存处置行为,筑牢黄河鄂尔多斯段生态屏障
开展固体废物精准排查,摸清固体废物堆场分布。结合自治区重点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等相关工作,制定《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开展全域内固体废物堆场网格化排查。以煤矸石、粉煤灰、钻井岩屑等固体废物为重点,持续利用遥感图像和动态变化图斑辅助开展固体废物堆场排查。充分利用遥感排查的初步结果,开展固体废物堆场实地核查工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开展固体废物堆场整治,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合理有序安排固体废物堆场整治工作,建立固体废物堆场整改台账,实行挂账销号与限期整改。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天然气钻井岩屑泥浆露天堆存、处置缓慢问题,严格执行“泥浆不落地”工艺,推进岩屑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建设与运行。针对黄河流域鄂尔多斯段入河排污口和干支流沿岸存在的固体废物风险,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推动沿黄河流域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筑牢鄂尔多斯屏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合理布局处置设施,提高兜底保障能力。依据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置设施布局情况,优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空间与时间布局,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实现园区内设施的共建共享,作为无法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兜底保障。持续开展火电、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配套堆存渣场规范化建设,减少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
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倒逼减量化资源化。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积极培养壮大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按照补偿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阶梯收费标准,引导园区灰渣场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收费价格和产废企业的综合利用率挂钩,倒逼产废企业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措施,形成对产废单位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率的约束机制。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加强治理能力建设,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
落实法律制度,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加快出台《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动天然气钻采废弃物规范处置。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制度,厘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流向等基本情况,推动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畴。严格执行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固废委托处置利用环节,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严格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选址、运行及封场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分区分类、资源化贮存。制定《天然气开采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对天然气钻采废弃物利用处置过程污染控制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要求。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范化进程,推动产废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
摸清底数情况,夯实管理基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企业清单,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数量信息和流向信息,形成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数据库。制定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清单,奠定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基础。依托工业固体废物堆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果,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清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范围和日常监督管理范围,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智力支撑。定期组织专家团队,针对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政策、资金、技术等难题,提供定向帮扶指导。加强校地合作,联合推动建立“鄂尔多斯市固体废物生态研究院”,加大科研和管理技术研发投入,打造区域高端人才交流和技术交流平台,引领呼、包、乌、榆等周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治理产业高水平发展。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借助信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建成并充分应用“鄂尔多斯市固体废物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形成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管理数据库;实现企业市场和技术的精准对接,打破产废企业和利废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8.推动煤炭绿色开采,源头减少煤矸石产生
优化煤炭开采方式。加快煤层勘测先进技术推广,开采过程尽量避开岩石层。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无煤柱式采煤、保水开采等先进采煤技术及装备,减少煤炭开采过程煤矸石产生。将智能化、云计算、5G和物联网技术与绿色开采充分融合,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智能绿色开采装备的研制,提高绿色开采效率,降低原煤含矸率。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推广应用采充一体化方案。加快推动龙王沟、唐家会和营盘壕等相关井工煤矿严格落实煤矸石井下填充的环评要求,继续推进长城煤矿、伊化矿业以及红庆河煤矿等重点矿井绿色开采工艺建设,逐步实现煤矸石固体废物的井下利用。建设绿色开采试点示范矿井,推动采用采选充一体化方案,鼓励井下建设毛煤预排矸系统或井下选煤系统,将煤矸石直接在井下用于充填采空区,将采煤、煤矸分选和废物充填三部分结合,构建井下“采、分、充、采”的循环闭合开采体系。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9.多措并举创新模式,大力推动煤矸石利用
推广煤矸石分级分质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炭开采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或配套建设煤矸石再洗选系统,对煤矸石进行“四分法”分级分质利用,提取高岭土、白砂石和低阶煤等有价组分,推广白砂石制备再生骨料、低阶煤进行配煤,实现固废对于一次资源的有效替代,大幅减轻后续煤矸石充填回填或用于生态修复的压力。推动准格尔旗千万吨级煤矸石梯级资源化利用、充填回填一体化生态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实施。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推动煤系高岭土高值化利用。引进高岭土精细加工企业,对现有落后煤矸石煅烧高岭土企业进行提升技改,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制定煤系高岭土产品相关标准,重点突破不同功能的煤系高岭土的精深加工关键技术,推动煤系高岭土在造纸、涂料、橡胶、医药、催化等方面的高值化应用。加大煤系高岭土制备高档陶瓷等技术研发力度,探索富含高岭土、稀有金属的煤矸石进行资源化贮存,并持续打造煤矸石综合利用示范企业。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建立煤矸石利用长效机制。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煤矸石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明确煤矸石回填露天矿坑的管理流程,厘清管理程序,简化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环评审批手续。建立煤矸石回填准入机制,由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市直相关部门指导,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统筹安排煤矸石回填工作。制定发布煤矸石、粉煤灰用于回填改造荒渠、支沟梯级平台等生态修复领域的地方标准,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指导矿山企业因地制宜选择最佳回填技术路径,严守固体废物用于生态修复治理过程的环境底线。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打造矿山环境治理“光伏+”模式。重点推动煤矸石充填回填与矿山环境治理相融合,推动部分煤矿先行先试,充分利用回填充填区域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修复场地布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提升新能源发电规模,助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大支持力度,争取自治区光伏发电配额,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推进伊金霍洛旗、乌审旗等具备条件的旗区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推广“风光氢储+生态修复+现代农牧业”治理模式,推动采煤沉陷区向“智能光伏田园综合体”转型,率先建成全国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开展煤矸石减污降碳研究。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加快探究煤矸石源头减量、综合利用与贮存处置等环节的减污降碳潜力,结合推广的煤矸石分级分质利用和充填回填应用,从处理过程、处理技术以及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开展煤矸石减污降碳效益课题研究,探索煤矸石综合利用减污降碳路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压实各方治理责任,防范煤矸石环境风险
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强化开采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把煤矸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措施落实到煤矿开发全过程,禁止新建永久性排矸场。落实《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鼓励煤矿企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设煤矸石综合项目,提升煤矸石再利用水平。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强化综合利用制度管理。严格核查新建煤炭开采、洗选项目申请报告中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以核准。完善煤矸石监管制度,及时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针对违法倾倒煤矸石行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编制《鄂尔多斯市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谋划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顶层引导煤矸石综合利用。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煤矸石源头减量与综合利用过程的监管,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随意倾倒煤矸石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产废单位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处置能力和环保手续的企业或个人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行为。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将煤矸石利用处置和堆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环境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制度。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四)以建设“无废园区”为抓手,引领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11.优化项目布局,推进“无废园区”建设
严控落后过剩产能入园。统筹协调和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煤化工行业除在建项目和列入国家规划项目外,布局需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要求。禁止布局现有化工园区以外新的化工园区,对“十四五”期间拟建工业项目调整转入工业园区内建设。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依托园区培育新兴产业。明确全市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优化工业园区总体产业布局,在中心城工业园区聚焦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产业,沿黄河高质量发展经济带工业园区推进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在中部经济带工业园区重点壮大煤化工装备维修制造、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产业规模,着力增强经济发展绿色动能。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引导综合利用项目入园。推进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以煤炭开采、火力发电、煤化工等产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企业,推进园区开展粉煤灰、脱硫石膏与气化渣制备建材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工业废渣的资源化利用。推进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依托焦煤资源及焦化产业基础,建设区域性煤焦油深加工、焦化副产品利用基地,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出园。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促进园区资源循环利用。推行园区内构筑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特征的循环发展模式,促进园区内、园区间原料互供与废物资源共享。重点推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在氯碱化工和煤化工下游融合领域、PVC(聚氯乙烯)循环经济及深加工产业领域合作。推动其他园区以粉煤灰、气化渣、电石渣以及脱硫石膏等为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示范,形成与园区主导产业相衔接的产业模式。强化各煤化工园区分工合作、错位发展,打造定位清晰、各具特色、协同互补的产业体系,提升全市现代煤化工产业综合能级,促进产业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促进园区能源循环利用。调整和改变区域内产业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统筹规划园区内具备工业余热供热条件的钢铁、焦化、化工等企业或园区周边在役电厂、余热热源改造后作为园区集中供热热源,积极推广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分布式能源和园区智能微电网建设,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资源消耗,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效率,源头降低煤基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牵头部门: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2.完善配套设施,夯实“无废园区”基础
健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推动园区内火电、煤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实现企业内部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持续推进园区内配套渣场和处置设施建设,为其他行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供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完善工业园区内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合理规划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对园区内可再生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和分类贮存。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统筹危险废物收贮运体系建设。根据全市各工业园区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特点,适时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体系建设。开展园区内危险废物预处理和贮存设施体系规范化管理与考核,强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3.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无废园区”效能
建立“无废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以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置和保障措施为主要指标的“无废园区”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全市各工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落实《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将“无废园区”建设工作纳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无废园区”给予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与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无废园区”标准体系。
(牵头部门:市无废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发挥管委会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坚持园区和地方协同共治,推进管委会协助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与定期监督,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固体废物统计体系,畅通企业—园区—主管部门的数据渠道,为园区评价考核提供依据。推进管委会为园区内企业争取产业扶持政策,组织园区内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与各级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和补贴。强化管委会服务职能,协调解决企业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难题,优化相关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推进固体废物监管信息化。鼓励工业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关键点位无死角式全覆盖。推行工业园区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开展固体废物规范申报、全程记录、自动管理,对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到处置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严格管理。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隐患
14.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强化危险废物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设施等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督促并指导园区及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强化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管理要求,细化固体废物种类及属性、危险废物贮存及利用处置要求。针对煤化工、天然气开采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完善涉危险废物环评纠错机制。落实产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对属性不明的副产物和固体废物,主动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引导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围绕我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头循环利用和按规定标准、用途降级使用,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重点支持煤化工行业企业研发、优化与推广减少结晶盐、废有机溶剂、焦油残渣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尤其对于含盐废水,鼓励企业采取分盐结晶、分类利用的方式,减少工业杂盐的产生,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
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运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以社区为中心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专用容器及设施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暂存中转站,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探索居民收集有害垃圾获得“多多评”物质积分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有害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在条件相对成熟旗区统筹布局建设服务于小微源产生企业的多种类危险废物综合性集中收集试点,其中小微源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吨,试点或中转站的数量每个旗县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探索创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交易处置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高效的覆盖全市危险废物区域协同收运模式。依据全市产业布局和危险废物产生特点,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核准经营废物类别、小微源产生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布局建设收集转运点,保障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处置。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逐步建立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在东胜区、准格尔旗、达拉特旗等人口较大旗区,创建3个左右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鼓励试点单位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维修点)收集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参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建立废矿物油回收体系,探索创建社会源危险废物交易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覆盖全面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逐步调整利用处置结构
推动利用处置能力优化升级。全面调查鄂尔多斯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能力(含企业自有利用处置能力)现状,评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统筹规划鄂尔多斯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根据鄂尔多斯市危险废物产生特点,科学布局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煤化工企业集中的园区,引进或集中配套含盐废水综合利用补链项目,集中利用处置园区含盐废水,解决企业分散利用处置成本较高的问题,同时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煤焦油、焦油残渣、工业杂盐等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力度,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完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产品适用场景和用途,严把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不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用途、标准使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推动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强化医疗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源头分类管理,提高输液瓶(袋)回收物再利用水平,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要求,防止医疗废物非法加工利用。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完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收集转移处置工作,探索在条件成熟的旗区建立“嘎查村卫生室分类、苏木乡镇集中暂存、旗级医疗卫生机构收集”的医疗废物收运模式。鼓励发展小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和预处理设施,为地处偏远、居住分散的地区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牵头部门: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动态掌握本地医疗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和报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能力状况,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旗区应统筹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资源,将其纳入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体系,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8.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危险废物统计范围、口径、分类和方法,确保各统计渠道获取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及规范化管理情况等纳入“鄂尔多斯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依法推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严格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以新型煤化工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重点,组织有关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鉴别工作,明确固体废物管理属性,按属性鉴别结果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豁免管理清单,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做好豁免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为抓手,定期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管理人员、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和技术培训,严格推动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要求。到2025年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均达到90%。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提升智慧化监管能力。探索实现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互通,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管理台账在线记录、产生流向在线申报。推动建立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保养单位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线上交易平台。针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和处理等关键节点,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并逐步与管理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施在线实时监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和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要求,积极配合自治区参与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化合作。落实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强化对输入型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监督,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加大对跨界路口、收费站点的巡查力度,严控非法转运危险废物。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深入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农业固废回收利用
19.完善农业废物收储运体系,促进秸秆全量化利用
健全秸秆收运体系。加快先进农机推广应用,推动秸秆收集机械化,提高秸秆收集效率。扶持秸秆回收加工企业,落实秸秆回收利用补贴政策,推动秸秆集中收集与散户自行收集相结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农牧民参与”的秸秆回收模式。合理布局秸秆回收网点,建立秸秆回收台账,形成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政府)
拓宽秸秆利用途径。督促指导旗区开展秸秆“五化”利用,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饲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积极推广秸秆青贮、黄贮、揉丝、成型等饲料化利用技术,持续扩大秸秆燃料化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推动秸秆热解后还田进行利用。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等材料,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到2025年,实现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0.构建种植养殖业循环机制,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推动畜禽粪污源头减量。推动将规模养殖用地、养殖粪污消纳用地和有机肥厂等粪污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持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强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
推动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全面建立畜牧业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消纳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牧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企业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各旗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体系,加强对养殖经营者、运输户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管理模式。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1.增强农牧业科学技术支撑,促进废弃物回收利用
探索地膜替代技术,推进地膜减量和回收处理。落实地膜污染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督,将农膜列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严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用薄膜流入市场。持续落实高强度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膜使用补贴政策,引导农户使用可降解地膜。因地制宜,在水热条件较丰富地区控制和减少覆膜,积极探索地膜替代技术,扩大无膜浅埋滴灌、育苗移栽等技术示范推广。在冷凉干旱和盐碱化严重地区依法强制使用新国标加厚地膜。推广残膜和滴灌微喷管回收机具,开展区域性残膜和滴灌微喷管回收与综合利用,扶持建设残膜和滴灌微喷管回收加工网点,鼓励企业积极回收残膜和滴灌微喷管。积极开展残膜回收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攻关,着力解决残膜回收利用焦点、难点问题。探索将地力补贴与农膜回收有机衔接机制,持续开展地膜残留量监测,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完善回收机制,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使用、谁回收”原则,督促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设和完善旗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待处置中心、苏木乡镇回收站,构建便捷、高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全市农药经销门店统一配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推广应用农药包装废弃物二维码追溯系统,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具备资源化利用的旗区逐步提高资源利用率,暂不具备条件的旗区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健全农牧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实施质量兴农兴牧科技支撑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行动,持续保持农药、化肥使用量负增长,基本建立农药、化肥科学合理使用的制度,加强病虫草鼠害监测预警能力,推进施药喷雾器喷头更新换代,增加高效植保机械,示范推广现代高效植保器械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集成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动精准科学施肥施药。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全面提高植物保护水平。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促生活源固废回收利用,切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22.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发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日常考核内容,强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将《鄂尔多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并推动尽快出台。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采取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探索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推动无纸化办公、绿色办公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制定“无废酒店”“无废商场”“无废单位”“无废景区”和“无废校园”等考核评价体系。到2025年,建设“无废城市”细胞300个。
(牵头部门:市无废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2020年版)》等文件,科学选择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完善分类收运系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垃圾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以康巴什区为试点推广应用智能分类回收设施,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合理设置收运站点、频次和线路,推进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推行生活垃圾“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运输方式,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到2025年,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1500吨/日以上。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各旗区现有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设施,推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建成,探索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绿色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提高不具备规模化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旗区的处理能力。推广生活垃圾机械自动分选、综合处置利用等处置分类处理项目,促进生活垃圾精细化利用。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加强对既有填埋场运行监管力度,以垃圾进场管理、渗滤液、填埋气等环节为重点,实施填埋设施升级改造,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监测、实时联网、实时公开。规范开展填埋设施封场治理,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开展库容已满垃圾填埋场封场整治,并开展定期跟踪监测。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可回收物利用或出售、有机垃圾就地沤肥、有毒有害垃圾规范处置,其他垃圾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旗处理”模式,进入回收处置体系的垃圾分类处置模式。探索在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等地建立“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农村牧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以苏木乡镇或嘎查村为单位,建设农村牧区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到2025年,实现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5%,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达到92%以上。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3.有效提升厨余垃圾回收处理能力
提高厨余垃圾收运能力。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创建绿色餐厅,倡导“光盘行动”等。推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与增设,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要求其必须带盖且标有“餐厨垃圾”字样。强化厨余垃圾收集转运,加强农贸市场、果品(菜)市场和超市厨余垃圾等分流收运能力。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升厨余垃圾利用处理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厨余垃圾处置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有机肥、生物蛋白等产品,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将鄂尔多斯列入餐厨垃圾试点城市。持续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引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推广好氧堆肥、饲料化处理、厌氧发酵等资源化应用示范项目。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持续开展厨余垃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餐厨废弃油脂行为,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厨余垃圾分类放置,实现日产日清,并严格落实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过程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厨余垃圾的流向可追溯。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牧局)
24.不断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体系
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推动出台《鄂尔多斯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地方立法,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划,规范和指导建筑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提出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具体措施。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
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提高绿色建筑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水平,2022年起,我市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施工现场采用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政府)
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以末端利用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进一步明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具体种类,对可再生资源进行分拣回收,将拆除垃圾经过筛分、破碎等处理制备再生骨料,并以其为原料制备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砖等材料。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将再生建材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各类政府投资工程中优先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实施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清单和分类处理台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的监管。强化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现象巡查清理力度,加大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转运处理过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减少运输过程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25.大力提高废弃产品回收拆解水平
创新回收模式。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链构建,鼓励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对个体回收经营者进行整合,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模式。推广家电等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和电商平台利用配送、装机、维修等渠道,建立废旧家电逆向物流路径,引导回收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合作。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提升拆解水平。推进废弃电器电子、报废机动车、退役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类废物拆解项目建设,提升废旧电池、家电拆解能力,开展拆解产物有价部件的深加工,提高废旧家电利用水平。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加快拆解新设备、新工艺升级改造。鼓励探索二手件销售、零部件再制造、废旧轮胎再利用等领域,壮大报废汽车产业链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局汽车动力电池区域中心站,从事退役电池回收、贮存和利用。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违规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停止不具备拆解能力的报废车回收点开展机动车拆解业务,从严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严格管理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店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理处置过程。全市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维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厉惩处并责令整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逐步畅通包装废物绿色管理链条
推动绿色包装流通。持续推动全行业使用电子运单,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循环中转袋(箱)、标准化托盘应用比例。推广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通过包装结构优化减少填充物使用。持续推进包装规格尺寸规范工作,推动快递包装标准化,减少随意包装。推动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推动包装绿色消费。推进快递企业规范优化散收件交付管理,推动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推动电商和快递企业在网络零售和快件收寄中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包装产品,对不同包装产品分类定价,通过建立积分激励、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鼓励消费者在快递、外卖收取过程中减少非必要包装使用。
(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推动包装绿色回收。以邮政、快递企业基层网点为抓手,设置快递包装集中回收装置,打通快递行业内包装快速微循环。依托鄂尔多斯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在散货物流中推进包装循环化使用。开展快递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探索建立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引导消费者将具有循环使用价值包装废弃物交由快递企业回收。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相关机构等合作设立可循环快递包装协议回收点,投放可循环快递包装的专业化回收设施,压实“绿邮循环箱”应用成果,提高废弃包装物循环使用率。
(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强化专项执法力度。持续开展邮政业生态环保“9917”工程,以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适时建立对快递包装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责任延伸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强化快递包装制度供给、深化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加强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推进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范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
(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7.持续加大白色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禁止使用限制塑料,推进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落实《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情况,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限制使用,推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和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限制餐饮店打包外卖使用塑料袋,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吸管。制定住宿行业塑料用品使用规范,推行酒店付费提供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广可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使用量。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替代产品。持续推进商场超市利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质购物袋等循环利用产品。推行行业绿色设计,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加强可循环、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不断加强塑料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外卖餐盒等回收和塑料回收投放设施,加大分类回收和处理力度。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康巴什区、达拉特旗等地开展回收塑料制品资源化利用项目,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塑料废弃物开展焚烧发电等能源化利用,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开展塑料清理整治工作,推进塑料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废弃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强制报告制度,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对城区周边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管,提高塑料废弃物规范化回收利用水平。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28.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体系
合理布局回收站点,促进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合理布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向社区延伸。开展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处理站点建设。鼓励在部分社区、商场及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回收设施,创建智能回收试点。加快“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线上平台试点应用示范,推广再生资源上门回收服务。建立以城带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与周边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协同利用和处置。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快分拣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精细化利用。统筹布局并完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集中分拣废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各旗区统筹建设一批废旧资源利用基地,提升综合性分拣与专业性分拣能力,对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废旧资源回收基地实施提标改造,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加快形成废弃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装备、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分拣加工环节的技术升级改造,大力推广精细分拣和深加工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29.推动建立污水污泥处理长效机制
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动污泥能源回收利用,中心城区及污泥产生量较大的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优先鼓励利用电厂掺烧污泥进行协同处理。探索开展污泥产物减碳利用的相关研究,如厌氧消化处理后沼液回用于污水处理厂内作为碳源补充、沼气产物替代化石燃料实现碳补偿等研究应用。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推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中心城区生活污泥处理能力,推进污水处理厂与配套污泥处置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旗区生活污泥处理设施全覆盖。以覆盖污泥处理成本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现污泥处理经费与污水处理经费同步征收。鼓励采用污泥和厨余垃圾共建处理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水平。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加强污泥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污水处理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强化污泥处置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污泥非法堆存现象。严格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对污泥运输、安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