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疫情期间,因防疫需要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企业怎么办?会因此受处罚吗?
答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经沟通,贵司因与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监测机构签订长期监测合约,因疫情防控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当月可不开展自行监测,并在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待防控缓解后,需在次月及时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对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如因防控原因未能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司应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通知相关监测机构当月(季)按时完成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如未开展自行监测,需公开说明情况。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