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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10-2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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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锅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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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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