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方法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01其他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02填埋场、贮存场→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原则与目的
自行监测属于预防预警监测。
监测的核心目标:及时发现重点单元的污染泄漏。
是否需要探明污染范围及程度:在未发现不可控风险的前提下不建议探明污染范围及程度。
3.一般要求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如下:
4.重点监测单元
01重点监测单元识别
重点监测单元:企业根据排查认为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需开展监测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
自行监测的前提与核心在于识别重点单元。识别过程可通过不断细化尺度,为后续监测提供依据。
02重点监测单元合并与分类
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则上面积不大于6400 ㎡。
重点监测单元确定后,对其进行分类:内部存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单元划分为一类单元,其余划分为二类单元。
5.监测点位
1、布设原则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2、土壤监测点
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
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需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确定点位。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0~0.5 m。
a) 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下游50 m有地下水监测井的,可不进行深层监测。
b) 单元内部及周边20 m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进行表层监测。
3、地下水监测点
01对照点位置及数量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
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
02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1个。
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
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 610和HJ 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1个监测井。
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采样深度参见HJ 164。
6.监测指标与频次
01初次检测指标
土壤:GB 36600表1基本项目。
地下水:GB/T14848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
02后续监测指标
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土壤监测点或地下水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受地质背景等因素影响造成超标的指标可不监测。
每个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03监测频次
7.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结果分析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土壤污染物浓度与 GB 36600 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对比情况;
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 GB/T 14848 中IV类水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比情况;
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
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趋势分析;
土壤或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检出情况。
8.报告编制
企业应将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相关内容纳入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企业自行监测情况适当调整,但至少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