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要求,2020年11月2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宁环规发〔2020〕2号),实施了一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发挥法制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0〕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