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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年来环评方面改革文件盘点

  来源:环评消息速递 | 发布时间:2022-10-17

 
  1、提前介入
 
  2018年7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落地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的通知》(鲁环函〔2018〕413号)提出,“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积极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研阶段同步委托信誉好、编制质量和效率高的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COD、氨氮、SO2、NOx、烟粉尘等)和消耗煤炭的工业类项目,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同步办理污染物倍量、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文件。”
 
  2019年11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38号)提出,“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拉条挂账,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022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鲁环字〔2022〕100号)提出,“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在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都要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专人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工作,前置梳理项目难点,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
 
  2、并联审批或合并办理
 
  2020年2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入河排污口由同一部门进行审批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2020年4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提出,“涉及多部门的事项,要强化政策协同,实行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以外,环评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完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即来即审,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3、审批绿色通道
 
  2018年7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落地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的通知》(鲁环函〔2018〕413号)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提速,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环评文件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实行“即来即审”,做到从受理到审批一次告知、“只跑一次”。”
 
  2018年8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90号)提出,“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2019年11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38号)提出,“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拉条挂账,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020年4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提出,“完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即来即审,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22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鲁环字〔2022〕100号)提出,“对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做到即来即审,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4、“不见面”审查/审批
 
  2020年4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提出,“持续提供“网上办”审批服务,开展“不见面”技术审查,采取“零接触”现场踏勘,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5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5号)提出,“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互联网申报,采取“零跑腿”服务模式,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实现“不见面”审批。”
 
  2020年11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提出,“鼓励实施常态化“网上办”审批服务、“不见面”技术审查、“零接触”现场踏勘,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
 
  5、“打捆 ”审批
 
  2020年11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提出,“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鼓励各地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2022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鲁环字〔2022〕100号)提出,“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开展“打捆”环评审批,若涉及到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对已落实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要求的产业园区内,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相同或相似的多个项目,可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开展“打捆”环评审批。”
 
  2022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提出,“环评打捆审批,即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注:上述内容仅根据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整理,难免有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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