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交通工程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鲁交建管〔2020〕18号)、《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提升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全市公路、水运及港区内仓储物流类项目(土建部分)建设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步骤
2022-2023年度秋冬季交通工程扬尘整治工作,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为期6个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0月31日前)。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扬尘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依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等相关文件,对扬尘防治措施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扬尘污染管控清单。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2022年11月-2023年3月)。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整治标准,组织实施对重点项目的扬尘整治,全面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工地出入控制、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作业、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扬尘、出入车辆清洗、运输车辆抑尘、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监测监控管理。其他检查内容请参照鲁交建管〔2020〕18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进行执行。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开展对扬尘污染整治情况的督导,对在督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严重、防治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将进行通报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23年3月)。针对重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总结,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扬尘防治长效监管水平,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监管部门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职责范围内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扬尘整治,局公路处、港口处、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扬尘整治。
1.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交通工程扬尘防治市级牵头组织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属地内交通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层层压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紧盯重点时节、重点区域, 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大建设工地扬尘突出问题监管力度。对开(复)工或冬季停工项目,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规范物料堆放、出入口硬化、裸土苫盖、冲洗设施配备及使用管理、扬尘防治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制定,确保各项扬尘防控硬、软件到位。
3.健全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用好惩戒手段,实施严管重罚,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倒逼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确保防治成效不反弹。深入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装尽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数据传输稳定。
(二)参建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设立扬尘管理监督员。
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机构和人员,细化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参建单位具体职责。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2.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和要求,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按建设程序要求向监理单位报备。开工前对项目管理、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要优化施工作业安排,按施工工序要求及时清扫施工现场或实施覆盖,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对临时用地及时恢复原状。
四、现场管理要求
公路、水运及港区内仓储物流类项目(土建部分)等建设工地应参照以下要求,结合现场实际,严格落实扬尘管控相关措施。
(一)工地控制出入
1.按建设特点,可分为线性工程和点状工程。其中线性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线状,有多个出入口,如公路等;点状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块状,可设置单一出入口,如港口、公路枢纽等。线状工程应在工程主要起、终点及具备封闭条件的区域(如特大桥、隧道、大型预制场、拌合站等)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其他区域设置必要交通标志,规范出入管理;点状工程应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
2.对采用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工地区域周围宜设置连续封闭式围挡,采用通透性、彩钢板和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材料,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环保。
3.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道路转弯处等对交通通行有影响的区域内的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设置必要的过渡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限速等警示设施。
4.应加强围挡的管理和维护,对易移动的围挡(如施工护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筒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围挡设施定期清洁。
5.非控制出入的工程区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加强巡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非施工人员、车辆的出入。
(二)物料堆放覆盖。
1.产尘物料宜采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等针对性防治措施。
2.因施工作业进行的土石方整平,工程拆除、粉碎、筛分、铣刨、爆破、喷涂粉刷、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建筑垃圾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等,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等抑尘防尘措施。
3.对工地用地范围内暂不施工的料堆和裸露建设用地及时覆盖或采取绿化措施。
4.大型预制场、拌合站、办公区及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未清运的,应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5.对沙石、水泥、石灰、矿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抑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抑尘。
6.高架桥等工程垃圾严禁高空抛洒,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
(三)土(石)方作业
1.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2.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有序进行。
3.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石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抑尘
1.进入工地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施工便道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和地材情况进行粒料改善或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定期洒水抑尘。
2.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场、拌合站、预制场等场区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铺筑预制块材。
3.加强施工便道、厂区道路的维修、维护,确保满足施工通行要求和抑尘效果,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场区无积水。
(五)出入车辆清洗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满足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等,必要时设置回收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2.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现场时,应对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符合要求。
3.实行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车辆冲洗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台账。
(六)运输车辆抑尘
1.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要严格控制装车高度,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抛撒、无扬尘。
2.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等。
3.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工程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柴油货车,并按要求限速行驶。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1.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塑料、垃圾等有害物质。
3.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并撤场更换,并将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八)监测监控管理
1.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2.大型取(弃)土场、拌合站、预制场等施工场所,宜配置符合要求的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
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增加洒水作业频次,适时减少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作业以及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提高思想重视。各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秋冬季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抓,以空气质量改善每天必争、每微克必争的态度,强力推进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举措,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排查力度,把扬尘治理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中,持续改善施工现场环境。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社会 公众媒体上的宣传,加大对问题工地和责任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
四是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于2022年9月25日12时前通过金宏网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整治活动期间,请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整治行动结束后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附件8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和扬尘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化港口货物运输和生产扬尘管控,切实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结合《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和扬尘管控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持续优化港口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等清洁运输模式;强化港区散货装卸、施工现场及道路扬尘管控,严格落实喷淋、苫盖、清扫、洒水、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减轻港口货物运输及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制定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成立应急响应指挥部,明确应急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严格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等级抓好环保措施落实。
(二)持续优化港口货物运输结构
1.不断完善班列线路布局。协同推进省内班列建设,围绕省内腹地市场实际,完善济南、东营、菏泽至青岛海铁联运通道布局,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铁联运网络;以陕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等地为重点,推进省外海铁联运通道建设,发挥班列通道纽带作用,将“港口”前置到内陆企业“家门口”。
2.大力发展“公转水”运输模式。积极对接具备“公转水”运输条件企业,一对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路+公路”疏运方案;港区转水船舶优先安排、重点组织,保证装船效率,加快周转;依托山东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优势,做大矿石、铝矾土转水业务,为腹地客户设计经济高效的转水物流新通道。
3.大力推进“公转铁”运输。创新干散货“铁路+公路”全程物流模式。针对河北、河南等地区公路运输客户,积极申请铁路优惠政策,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出港、公路短捣回厂的发运方式,实现“铁路+公路”全程物流模式,推动港口“公转铁”增量。
4.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大集装箱内陆市场开发力度,协调船公司解决内陆客户用箱难题,理顺海铁联运箱加急流程,保证提前配载、预留舱位、抵港直装;积极开拓集装箱内陆市场,通过申请铁路政策支持、海铁联运补贴以及保障空箱调运、船舶舱位等手段,降低集装箱公路运输比例。
(三)切实加强港口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易起尘环节、部位的精准管控。施工场地及干散货码头、堆场要实现抑尘围挡、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轮胎清洗、车辆密闭“六个100%”;散货作业结合货种、天气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根据预警等级,严格落实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响应。
2.加强装卸环节抑尘管控。门机、装载机散货作业要低开慢放,堆料作业落差在2米以内,装卸车船落差在1.5米以内;易起尘货种要采用湿法作业,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7级,特殊时段遵从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
3.加强堆存环节抑尘管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堆场周边要设置抑尘网,短期无作业计划货垛要采用苫盖或使用抑尘剂等覆盖抑尘措施,作业中及短期内计划作业货垛无法苫盖或使用抑尘剂的情况,加强喷淋降尘,坚决抓好抑尘措施落实。
4.加强运输环节抑尘管控。散货运输车辆车厢货物全部进行有效覆盖,不得露天运输,坚决杜绝撒漏,车辆离开堆场要通过洗车池进行轮胎冲洗,港区内运输车辆排放达标,无明显冒黑烟现象;流程皮带全部加装防尘罩,除安全要求外不得露天输送,转载楼封闭到位,除尘设施完好;禁止柴油货车进行煤炭的集港运输。
5.加强重点环节、货种的精准抑尘管控。筛分、拆装箱等作业要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做好抑尘、降尘措施的落实,根据货物性质及装卸工艺可采用湿法或干法除尘抑尘方式;不宜湿法作业的货种,抓斗操作要低开慢放,不能产生大量扬尘,优先选用封闭、半封闭作业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港口企业高度重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高站位,统筹部署,把环保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注重实效,提升管理标准
结合秋冬季大风、干燥的天气特点,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采取行之有效的环保管控措施,以工作方案要求为标准,逐项对照查找不足,立查立改,有针对性的开展集中整治,消除环保管理隐患,以点带面系统推进本单位大气环境管理综合提升。
(三)强化保障,加强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单位强化制度、人员、投入保障,确保环保措施有效落地,扎实做好管控要求宣贯,形成企业全员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上下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港口重污染天气运输及扬尘管控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9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市政给水排水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2022-2023年市政给水排水工程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2021-2025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严格落实我市扬尘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整治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工地周边施工围挡、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健全扬尘污染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参建单位责任履行情况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2.监理单位责任。将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二)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1.施工围挡
工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围挡的设置应坚固、稳定、顺直、美观。围挡向路侧应进行美化和适当亮化。
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绿篱围挡、彩钢板围挡、定型化施工路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快车道转弯处宜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2)人员密集场所处可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绿篱围挡。(3)施工工期超过 15日工程宜采用彩钢板围挡。(4)施工工期小于15日工程宜选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等隔离形式。
主干道设置的封闭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次干道设置的封闭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当开启或提升检查井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区边界宜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
围挡下沿应与路面贴合严密,防止渣土、灰尘、泥浆等从下部缝隙泄漏。
围挡应设专人管理,宜采用清扫机辅以保洁员打扫。对定型化施工路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桶等易挪动的围蔽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
2.路面硬化
施工范围内的主要施工便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非主要道路也应采用简易硬化防尘措施,路面保持畅通、平整、坚实。
工程道路布置须科学合理,施工便道结构应满足施工要求。当施工便道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新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或钢板临时道路。
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钢木材加工区应进行硬化(绿化)处理。
3.出入车辆冲洗
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冲洗的污水应有回收装置,不得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
冲洗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对冲洗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自动冲洗设施应保证车辆冲洗效果,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所有工程车辆,须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现场,严禁带泥出门。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
因场地狭窄、临时出口较多等原因无法安装冲洗设备的,可采取小型洗车机、人工冲洗等其他设备、方法。
4.物料堆放覆盖
对裸露超过3个月以上的地面和渣土宜采取绿化的方式抑尘。
对于不施工的部位,需将现场的散料、建筑垃圾、渣土、施工范围内裸露土地(包括道路土路基)等进行覆盖,不得出现裸露。
石子、砖砌块等建筑材料按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覆盖严密,定期洒水;水泥等其他易飞散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储,余料应及时回收。
5.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
道路路床碾压完成后应及时洒水。道路面层、基层清扫不得使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土石方开挖、沟槽回填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并安排专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落的泥土,做到不泥泞、不起尘,回填时禁止抛洒回填物。
油锤破除、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石材切割等,应采取有效洒水、防尘措施。
6.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工程渣土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渣土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规定的的时间、路线运输。
场内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7.其他措施
施工单位应组建扬尘污染防治队伍,及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便道进行清扫保洁、洒水降尘。
对涉及扬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治扬尘交底。
桩基工程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桩基施工宜采用旋挖钻干作业成孔施工技术。
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市区道路维修、抢修时,小面积采取人工沟槽开挖的, 渣土应直接装袋。
道路路基养护阶段,宜使用土工布、毛毡进行覆盖。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合格柴油,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障无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工程作业应缩短开挖时间,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推行清洁作业方法。路基灰土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法。
鼓励采用抑尘剂、场界喷雾等扬尘治理新技术、新设备。
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风力在4级以上时应针对扬尘点增加覆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对全市市政给水排水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市水务管理局指导各区(市)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政府为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各区(市)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协调推进机制,制定辖区(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时限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建立问题清单,开展集中整治,定期上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边排查边整治。积极创新工作措施,形成各具特色,真抓实干,注重实效的扬尘整治工作局面。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4月)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完成的整改内容开展“回头看”,对重点扬尘污染片区、突出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治效果进行检查核实,对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制定完善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市政给水排水工程主管部门在行动期间,按要求将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情况,通过金宏发送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程建设和安全监督处”。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强化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建立完善长效的扬尘控制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附件10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我市2022-2023年秋冬季园林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公园城市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契机,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提升品质、经济实用”的原则,加强城市裸露土地(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绿化和园林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尽快实现城市裸露土地植被全覆盖,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有效减少园林工程扬尘,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增强市民绿色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防治标准
建立园林扬尘长效机制和动态普查机制,加强园林扬尘防治巡查普查,做到及时发现并按规范要求实施整治。
(一)城市裸露土地防治标准
持续推进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整治,重点将建成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城市裸露土地纳入绿化范围,通过整理、覆盖,栽植树木、花草等,实现裸土变绿地;对存放3个月内的城市裸露土地采取密实密目网覆盖等措施,努力实现辖区城市裸露土地全覆盖的目标。
(二)园林工程扬尘防治标准
1.因地制宜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挡要美观、整洁、牢固;
2.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
3.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
4.工程渣土等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5.园林工地裸露3个月以内的裸露土地要用密实密目网全覆盖,裸露3个月以上的裸露土地应当全部纳入绿化范围,按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三、责任分工
(一)市直部门责任
市园林和林业局指导各区(市)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园林扬尘防治工作。
(二)区(市)责任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区、市为园林扬尘防治责任人,要成立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小组、建立工作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一是要认真摸清辖区城市裸露土地底数,制定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二是要明确每处城市裸露土地的绿化方式、植物搭配等。绿化方案及植物品种的选择既做到黄土不露天,又满足适应性、生态性要求。三是要建立健全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标准,将园林工程扬尘防治列入质量安全监督和园林信用考核重要内容,与园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夯实园林扬尘防治责任。
(三)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工程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写入承发包合同;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园林工程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园林工程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监理单位责任
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到位,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施工企业责任
施工企业要根据园林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加大扬尘防治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2年9月上旬)
对全市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各区(市)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协调推进机制,制定辖区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时限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对城市裸露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对园林工程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开展集中整治,定期上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整治阶段(2022年9月中旬—2023年2月下旬)
各区(市)、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园林扬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到位,做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或园林诚信考核扣分处理,情节恶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要注重问题整改实效,对限期整改事项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巩固阶段(2023年3月上旬—2023年3月下旬)
各区(市)和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发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推进园林扬尘防治工作,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市)和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防止出现园林扬尘问题反弹。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巡查,督导整改
各区(市)要制定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建立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治时限和整治要求。坚持不定期组织对园林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5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科学调度,确保质量
园林扬尘防治建立月统计、季通报等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开展不定期调度和巡查,以调度促进度,以巡查保质量,确保有效落实。
(三)完善机制,共治共享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参与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设立扬尘防治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8018371,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3:30-17:30),集中受理群众反映的园林扬尘污染问题,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扬尘治理的良好氛围,实现共治共享。对受理的投诉内容,要详细记录、及时转办,办理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附件11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保持生产流通环节全市成品油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油品质量监管
依法加强对全市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监管,保持全覆盖监督抽查。督导相关区(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证后监管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现行成品油标准组织生产,从源头提升油品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
依法加强全市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对“全市加油站、油品仓储企业、油品批发企业监督抽测全覆盖”的要求,指导各区(市)局开展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车用汽柴油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抽检结果,曝光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企业。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成品油质量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各项监管工作有责任单位、有责任领导、有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目标,对辖区内成品油生产、流通经营企业逐一筛查、不留死角。同时,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多种职能,保障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齐抓共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上下联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违法案件或涉及跨区域的企业,市局统一调度,协同作战,形成有效的全域性监管合力。
附件12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暨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重点,统筹调配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执法,帮扶企业提升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加大涉气重点工业企业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治污设施简易低效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私设旁路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保障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深入推进移动源监督抽测检查。结合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扩大工作,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测比例,以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排放超标、冒黑烟机械及违反禁高区规定等行为。
(三)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储油库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排查,严查不正常使用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在营加油站监测,重点监测汽油年销量小于3000吨的加油站,对于气液比不合格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处理。
(四)有效提升帮扶执法效能。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向企业宣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就是增效的理念,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企业的执法监管。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NOx排放情况。检查燃煤机组、锅炉、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检查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对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依法移送公安;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应急减排清单内的工业企业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应急操作方案情况,同步检查应急期间施工扬尘和移动源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应急操作方案或未按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
(三)工业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执法对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情况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建设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未对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限产、按日连续计罚等措施。
(四)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对达不到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
(五)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编码工作。对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以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为重点,严厉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和冒黑烟问题。要充分利用好省大数据平台,做好检查电子台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联勤联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秋冬控综合执法行动,将其作为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来抓,统筹调度有关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执法行动,保障执法力量。做好与公安沟通协调,加强执法行动期间联勤联动,畅通案件移交移送渠道。
(二)强化服务意识,实施企业帮扶
各有关单位在执法检查和问题查处过程中,要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为重点,以切实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积极帮扶企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解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切实克服简单化、“一刀切”的倾向,对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事求是给予整改时间,到期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措施;指导完成整治的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无法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对发现的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落实任务安排,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将秋冬控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实行周报制度,自10月份开始,每周五前通过金宏向执法支队报送《大气执法检查周报表》《大气执法检查周明细表》(见附件)。2023年3月30日前报送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